丈夫車內發現驗孕棒 小三還當小孩面自稱「女友」…人妻不忍了
她曾在阿德的車內發現阿芳的驗孕棒包裝,並有影片爲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控告第三者阿芳(化名)與明知她的老公阿德(化名)有婚姻關係,卻與他發生不正當的男女關係,侵害配偶權,臺北地院近日作出判決,判定阿芳應賠償小美30萬元。可上訴。
根據原告小美的說法,她與訴外人阿德於2013年結婚,婚姻持續到2023年8月29日離婚。在兩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小美於2022年初發現,阿芳明知阿德已婚且育有子女,仍與阿德發展出不正當的男女關係。阿芳不僅透過通訊軟體與阿德親密互動,還接送上下班、共同出遊,甚至曾一同在飯店發生性關係。更甚者,阿芳在未經小美同意的情況下,與阿德及其子女共同出遊,並在阿德的家人、友人面前,以「女友」身份公開出席。
小美表示,她曾在阿德的車內發現阿芳的驗孕棒包裝,並有影片爲證,阿德也向她坦承與阿芳交往。小美因此認爲,阿芳的行爲嚴重破壞了她與阿德的婚姻生活,侵害了她的配偶權,導致她精神上遭受重大痛苦,故依照民法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要求阿芳賠償100萬元。
面對指控,阿芳表示,她不知阿德已婚,阿德當時曾對她表示與父母同住,並經常於半夜到她工作的醫院接她下班,行爲與已婚有子之人不符。阿芳指出,兩人於2022年5月中旬分手,且小美曾自承阿德自2017年起多次出軌,並長期離家,造成夫妻關係不睦。阿芳認爲,小美與阿德離婚及精神問題與她無關,並聲明小美所提供的通訊記錄與照片皆非法取得,且小美早已與阿德達成調解,放棄了部分賠償請求,無權再向她求償。
法院審理後認爲,小美所提供的照片、通訊記錄等證據,皆具證據能力。法官指出,小美翻拍的照片與LINE對話記錄雖爲阿芳否認,但經勘驗後發現,這些證據與事實相符,證據力足夠,且阿芳未能提出足以反駁的證據。
最終,法院認定阿芳與阿德的關係已逾越一般朋友的界限,侵害了小美的配偶權。根據侵權行爲的相關法律,阿芳需賠償小美精神損害3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