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助理費 張肇良判2年10月

民進黨桃園議員張肇良。(本報資料照片

前桃園市議員張肇良遭檢方指控用人頭戶詐領議員助理費1048萬多元,臺灣高等法院認爲張男沒有挪爲己用,不構成貪污罪,5日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僞造文書罪,將他合併判刑2年10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檢方起訴他從2010年任議員起,指示助理製作記載不實的「助理聘書」,向議會詐領1048萬餘元,前年桃園地檢署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起訴。

桃園地院一審認定,張肇良實際僱用的助理人數已超過造冊領取助理費人數,且他提出的薪資明細表等資料,也證明支付給助理的費用已超過溢領的費用,沒有貪污的不法意圖,只構成僞造文書罪,將張判有罪

檢察官不服提上訴,高院審理認爲,張從2010年到2011年間確有聘用姜姓男子任助理,且每月給付薪資1萬元,一審此部分認定有誤,雖撤銷改判,但與上訴駁回部分,合併執行的刑度,與一審的2年10月,可易科罰金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