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遭家暴需用錢 女詐騙40年前教她的國中老師115萬
張姓女子是陳姓女子40年前國中執教學生,沒想到4年前張女謊稱被家暴、搬家等理由,向昔日的老師詐騙115萬元後花用殆盡不還錢;臺灣高等法院考量張女與陳達成和解並陸續還款,將她依詐欺罪判刑10月,緩刑5年確定。
張女利用師生情誼,從2017年起到2019年,陸續向陳女佯稱,遭配偶家暴、進行離婚訴訟需要律師費用、出國旅遊散心需旅費花用、旅遊時遭導遊強迫購買商品、遭配偶趕出家門、扣留財物、租房、搬家、生活需要費用等不實事由,需向陳女借款。
陳女誤信張生活陷入困境需要協助,接續匯款115萬元給張女,張拿到這些錢後,隨即將之花用殆盡,嗣即藉故推託,避不還款,陳女始知受騙,向檢方提起告訴。
高院維持一審判決,審酌張爲謀一己私利,濫用與陳女間之師生情誼及告訴人之同情心詐取財物,金額已達百餘萬元,所爲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終知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尚有悔意,判刑10月,給予緩刑5年宣告,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