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過期誘蚊液違環藥法? 化學署:成分爲小米、糖、水非屬環藥

「蚊蟲捕捉器中的誘蚊液」,成分爲「小米、糖、水」,非屬環境用藥管理範圍,並無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疑義。(環境部提供/林良齊臺北傳真)

媒體報導民衆指出贈送他人使用的誘蚊液過期,恐有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規定,環境部化學署說明,經查所贈送的「蚊蟲捕捉器中的誘蚊液」,其成分爲「小米、糖、水」,非屬環境用藥管理範圍,並無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疑義。

環境部化學署表示,過期環境用藥爲環境用藥管理法所稱劣質環境用藥,主管機關查獲劣質環境用藥,應通知製造、加工、輸入或販賣業者收回處理,業者未依期限收回,則依同法第48條處分;另查獲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劣質環境用藥,依第46條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分負責人。

環境部化學署說,該案贈送民衆蚊蟲捕捉器中的誘蚊液,其成分爲「小米、糖、水」,未添加化學藥劑,非屬環境用藥管理範圍,並無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

化學署署長謝燕儒提及,目前針對劣質環藥管制對象爲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並未包括贈送,提醒民衆使用環藥時仍要依使用說明使用,並注意保存期限及環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