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法」逐條審查完畢 14條爭議條文保留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天審查「再生醫療法」草案。(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天審查「再生醫療法」草案,歷經4.5小時逐條審查,共保留14條行政院條文及1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後續將由召委吳玉琴主持黨團協商,並提報院會討論。
社福衛環委員會自上午9點開議,經過2.5小時條文宣讀後,於中午12點正式展開逐條審查,光是第1條就足足討論了1小時,民進黨立委蘇巧慧希望調動文字,將「安全」提到「品質」之前,以彰顯其優先性,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國民黨立委林爲洲則建議將「倫理」放入條文,因各方無法取得共識,吳玉琴宣佈該條文保留。
針對行政院版本第9條,衛福部醫事司長劉越萍說明,正常情況下,使用再生醫療製劑都需要申請藥品許可證,或是有附款許可,但如果有3類情形,第一款是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疾病,第二款是晶人體試驗證實其安全性和初步療效,第三款是提供不含基因改造或轉殖人體細胞的細胞治療。
林爲洲指出,過去「特管法」規範的是自體細胞治療,而現在再生醫療法要開放到異體細胞治療,對於其安全、有效及倫理應有嚴格規範;針對第9條第2款希望嚴謹一點,不希望是開後門有漏洞,建議應完成二期臨牀試驗才能使用,另建議第3款應限定自體細胞治療,異體細胞治療則迴歸一般申請程序。
另針對第24條「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者,應於每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或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提出結果報告。……應包括案例數、效果、不良事件及其他指定事項」。民進黨立委林靜儀指出,再生醫療是比較昂貴或特殊的治療,如果單純只公開數字等資訊,反而是對民衆誤導的資訊,因此建議改爲「必要時得公開報告統計結果」。
「再生醫療法」草案行政院版全文共35條,其中第1、3、5、9、11、16、19、24、28-33條均予以保留,今天完成逐條審查後,將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先召開黨團協商。社福衛環委員會明天將繼續審查「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