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比賽應分男女嗎?

與我國拳擊好手林鬱婷一樣在巴黎奧運捲入性別爭議的克莉芙(Imane Khelif)(紅衣者),金牌戰獲勝,她激動的跳向教練,隨後教練將她揹在肩上繞場,向支持羣衆致意。記者季相儒/攝影

英國哲學家史托克(Kathleen Stock)在近着「有身體的女人」(Material Girls)中闡述性別的生理性,肯定兩性的區別是重要、不可取代的生物現象。不論從精卵(配子)的生成、染色體差別或綜合性差異(包括體型、臉部結構、骨架、聲音、荷爾蒙、身體器官等)來分析,都足以說明兩性的生理差異屬於自然生成。自然界的諸種二元現象中,生理性別表現得特別穩定而可測,動植物大部分有兩種性別,九十九%以上的人類都可以非常穩定地歸類於男或女,包括性別發展異常者。真正無法歸類的間(雙)性人只有○點○一八%(每萬人中一點八人)。

性別的概念是一般人的共識,在不同情境中有一致性,便於指認。通常是先有存在,再產生概念和語言,在人際關係中,女性的概念也延伸到母親、女兒、姐妹、女同志等。不符現實的概念和語言終將被時間淘汰。

到目前爲止,種族繁衍必須仰賴個別的、生理功能相異的男人和女人,這是自然現象。在醫療領域中男女的身體、疾病、治療也有顯著差異。性暴力事件的發生,受害者以女性爲主,加害者則男性爲多。在運動賽事中是否/如何區分男女則構成一大問題,特別是以速度和力量取勝的項目。有些比賽要求以女性身分參賽的跨女必須壓抑男性睾丸激素,但訂立的標準過低,且已經發育完成的肌肉和骨骼並不能因此改變,對女性對手而言仍是不公平的競賽,也可能在近身接觸中造成危險(如籃球、橄欖球、拳擊、綜合格鬥)。

在運動競賽中爲了公平和安全,會按照參加者的生理條件分類、分組,例如成年、未成年、高齡、男子、女子、視障、輪椅組等,或者以體重分級(如拳擊、舉重)。通常居於劣勢羣體者去參加較高層級的比賽不會有人反對;但優勢者去低層級羣組參賽,即使沒能打敗所有對手,也被認爲不公平。

二○二二年全美大學女子游泳冠軍湯馬斯(跨女)受到申訴,被世界水上運動總會(舊名世界泳總)禁止參加女子競賽,以致今年未能代表美國參加奧運,理由是即使他連續服用藥物一年,降低體內睾固酮濃度,仍在耐力、爆發力、速度、肌力、肺容量上佔有顯著優勢,對其他女性選手不公平。其實他又長又大的四肢也是一大性別優勢。

史托克指出,男性體內高濃度的睾固酮影響青春期的發育,形成不可逆轉的身體變化。根據統計,職業田徑、游泳、自行車等運動員男女的表現維持十%的差距;女子百公尺短跑世界紀錄二○一七年被七四四名男性打破。男性在奧運舉重項目的表現比女性高出廿至廿五%。以速度與爆發力取勝和近身接觸的項目,都應該男女分組比賽。

生物只要有分類,必然會有例外,這是正常現象,性別發展異常者不應受到排擠,但原本佔絕大多數的性別也沒有理由被取代或被壓抑。

我們可以發展新的概念、語言和交叉性的類別,在社會生活中容納更多的性別差異,在運動賽事的設計上也可以創造新的分類和標準,讓競賽更公平,個人的潛力得到更充分的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