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麼?女子主動辭職,公司一頓“亂操作”後倒賠近57萬元,只因……

原標題:冤麼?女子主動辭職,公司一頓“亂操作”後倒賠近57萬元,只因……

員工提出辭職後,有用人單位未在30日內爲員工辦理離職手續,而是在30日通知期屆滿後,讓員工繼續工作,一段時間後,才通知員工離職。殊不知,這樣的做法,法律風險非常大。

案情回顧

汪小姐於2014年8月1日入職北京某會計師事務所,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1年9月7日,汪小姐通過微信向法定代表人範某提交辭職報告,微信聊天截圖顯示“你把我的辭職報告簽好,手續辦完我就滾,您告訴我,今天我怎麼交接”等內容,範某口頭回復需要時間找尋其繼任者,此後汪小姐繼續在公司工作。

銀行流水顯示,公司於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間照常支付汪小姐工資。

2021年12月13日,公司以同意汪小姐辭職申請爲由,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汪小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60000元,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67600元。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審判過程

【一審】

一審法院認爲,汪小姐雖於2021年9月7日向範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意思表示,但公司並未就該意思表示應允,未與汪小姐辦理離職手續等。雙方均認可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間,汪小姐正常提供勞動。而時隔三個月之久後,公司於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汪小姐辭職申請爲由與其解除勞動關係,明顯超出一般用人單位合理審批流程時間,缺乏合理性與勞動關係維繫之善意,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公司支付汪小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676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

二審過程中,公司訴稱,本案系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公司2021年12月13日通知其離職,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案涉公司給出的理由如下:

1.本案系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同意,雙方勞動關係協商一致解除,用人單位依法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2.汪小姐始終未撤回離職意思表示,其行使預告解除權系形成權,一經送達公司即生效,未經公司同意不得撤回。

二審法院認爲,本案爭議焦點爲:公司是否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向汪小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汪小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未予以迴應,而是繼續接受汪小姐提供的勞動,應認定雙方未就解除勞動關係協商一致,雙方勞動關係此後繼續存續。

公司在3個月後的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汪小姐辭職申請爲由與其解除勞動關係,顯然超過了用人單位處理勞動者申請離職的合理期間,且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審判結果

二審法院判決,一審法院認定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無不當,應予以維持,判決公司支付汪小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67600元。

法官、律師有話說

員工辭職通知期屆滿後未離職仍正常工作,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目前司法實踐中,一般視爲雙方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此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四)》中,專門就此問題出臺過一條指導意見:

問: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三十日到期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雙方勞動關係狀況如何認定?

答: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三十日到期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且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一般可視爲雙方按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本案中,如果公司在員工提出辭職後30日內與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根本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或許由於公司沒有意識到其中的法律風險,最終賠了567600元。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勞動法庫等)

來源:工人日報微信公衆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