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我不幹了!」遞辭呈 2小時後反悔潛入公司拿回…變小偷
▲男子簽下自願離職書後纔想到得賠公司錢,返回偷偷拿回卻吃上竊盜官司。(圖/視覺中國CFP)
張姓作業員下班後在公司陳姓主管要求下,簽下當日生效的自願離職書後離開,事後卻想到進公司時已簽下不公平條約,未滿3年的他恐怕要賠5萬8千元。反悔的他2小時後趁主管不在偷溜進主管辦公室將離職書取走,卻吃上竊盜官司。臺中地院認定,張男擅自取回離職書屬竊盜,但情有可原,輕判拘役20日,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39歲張姓男子2011年到臺中某家專門製造改裝避震器公司擔任作業員,2018年3月23日晚間8點,他下班後被叫進主管陳姓課長辦公室內,以「另有生涯規劃」爲由簽下自願離職書,陳課長同意他離職後接下,將文件放在辦公桌的軟墊下。
張男離開後纔想到,自己在進公司時曾簽下合約,如果沒有工作滿3年離職,就要賠償公司5萬8千元。他不甘要賠錢,當晚10點又回到公司,偷偷跑進無人的辦公室,將自願離職書拿走離開。陳姓課長髮現文件不見,調閱監視器發現竟是張男拿走,提告竊盜。
▲離職前最好想清楚。(示意圖/CFP)
張男雖坦承是他拿走,但不認爲自己的行爲是偷竊,辯稱公司當時還沒同意他辭職,只是拿回自己的辭職申請書,應該沒有問題。
承審法官認爲,張男任職公司沒有人事部門,會計部只接受指示辦理員工勞健保及薪資發放工作。陳姓課長是張男主管,且張男辭職人事已先與老闆討論過。陳男確有同意離職的權限,且當晚已同意他當天離職,離職書已屬公司財產,張男未經同意拿走,竊盜行爲明確。
法官審酌,張男曾與公司簽署「任職未滿3年須賠償5萬8千元」、「滿3年則獲獎金3萬元」不公平契約。他因爲只剩8天就滿3年,不籤自願離職就要賠5萬8千元,簽了又後悔,纔會犯錯。賠償金與獎勵金顯非相當,要求籤立本票也缺法律依據,此舉尚有不當,衡量不暗法律的勞工,反悔後思及彌補因而觸及法網,判處張男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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