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2次職災雙腳骨折截趾業者未通報 嘉檢聲請簡判

嘉義吳姓男子任職嘉縣1家工程公司,110年4月及去年5月發生職災,雙腳骨折及創傷性截趾,因公司均未通報主管機關,業者遭函送;嘉檢偵結,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聲請簡判。

嘉義地檢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指出,吳男爲嘉義縣新港鄉1家工程公司員工,民國110年4月20日,在工廠內從事H型鋼加工時,不慎遭鐵管砸中左腳,左腳第4、第5趾骨骨折等傷害,經送醫住院治療後復原,又返回公司上班。

不料,吳男又於去年5月13日,在工廠內,再因H型鋼夾脫勾,砸中右腳,造成吳男因此受有右足壓砸傷並第1至第3腳趾創傷性截趾等重傷害。

嘉檢表示,工程公司負責人毛姓男子明知已發生2次職業工安意外,竟均未通報主管機關,且未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即逕自移動及破壞現場。

後來吳男與資方因有勞資糾紛,工程公司發生2次工安意外未通報才被發現,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去年11月15日派員前往現場檢查,災害現場早已遭破壞,案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函送法辦。

嘉檢指出,毛姓工程公司負責人所涉及過失傷害部分,因已超過6個月內合法提告時效,爲不起訴處分;毛姓負責人到案說明,坦承不諱,嘉檢偵結,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