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半年未保擬註銷牌照 電動自行車納強制險 25日審查

立法院10月25日將針對鍾佳濱委員等23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陳明文委員等20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審查。

民衆騎電動自行車者愈來愈多,尤其電動自行車改裝後,時速可高達上百公里,卻因未納車牌,無法納保強制險,爲避免事故車輛因未投保強制責任險,受害人需轉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致使虧損,立委推動將電動自行車納入強制險投保範圍,且若超過六個月以上未保強制險,增列註銷牌照規定,以茲警惕。

金管會建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條增訂第4項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之微型電動二輪車,視爲本法所稱之汽車,所有人應依本法之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未訂立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也就是未來電動自行車必須登記、領照,且事前應投保「強制險」者,否則,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

並增訂第6項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曾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並取得公路監理機關登記、領用、懸掛牌照者,其所致汽車交通事故非屬本法之保障範圍。」考量道交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金管會建議,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納保相關修正規定之施行日期一併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