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覽車駕駛僅規定首趟出車酒測 中途酒駕很難把關

記者賴文萱/臺北報導

檢方調查遼寧客團火燒車,最新進度查出遊覽車司機蘇明成酒駕,血液檢出酒精濃度達1.07毫克。公路總局說,目前僅規定第一趟出車前會對駕駛進行酒測,但若駕駛途中喝酒只能靠臨檢或導遊旅客通報方式進行把關。

▲陸客團火燒車釀26死。

火燒車駕駛被驗出酒駕上路,但依照現行法規,僅規定駕駛在第一趟出車之前進行酒測,其餘則由導遊協助做酒測,但駕駛在途中喝酒很難把關,只能靠路邊臨檢或導遊、旅客通報,並更換駕駛。

▲火燒車26死,司機酒側值1.075,桃檢不排除自焚。

公路總局監理組組長陳聰幹表示,若遊覽車業者未依規定對駕駛進行酒測,可依《公路法》向業者開罰新臺幣9千至9萬元,駕駛人酒駕行爲也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1萬5千元至9萬元,若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可吊銷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公路總局強調,會持續要求遊覽車業者落實出車前的安全檢查,包括車輛和駕駛身心狀況,也呼籲導遊及領隊在隨時注意駕駛狀況,若發現駕駛狀態不適合開車要立即制止並通知公司更換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