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男翻警政署「無必要不得追車」規定 法官打臉…淚吞2萬4700元罰單

記者許宥孺、吳奕靖/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莊姓男子紅燈右轉,恰巧被巡邏員警發現,上前示意莊男停車,沒想到莊男卻加速逃逸,沿途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且再闖紅燈逆向行駛對向車道,最後因自摔被逮,警方對莊男開出5張共2萬4700元的罰單,並吊扣執照6個月;莊男認爲員警執法過當,提出行政訴訟,卻遭到法官駁回。

▲莊男騎車於翠華路、西藏街口闖紅燈。(圖/記者吳奕靖攝)

2018年10月5日,莊男騎車紅燈右轉,正在查戶口的員警向莊男喊了「哈囉」,並且按了2次喇叭,莊男未停車受檢,還加速離去,員警一路追,莊男卻以時速超過60公里速度路上狂飆,沿途行經美術館路和美術館車道,並在翠華路、西藏街口闖紅燈,又逆向行駛對向車道,最後自摔被逮。

▲莊男騎車於翠華路、西藏街口闖紅燈。(圖/記者吳奕靖攝)

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莊男以闖紅燈、拒絕停車接受稽查逃逸、一般道路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闖人行道、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騎車,共5項違規處以2萬4700元罰鍰。警方表示,上前攔查時,莊男騎車加速離去,員警騎車追趕至少3分鐘,追了將近2公里,事後依據莊男違規行爲開罰。

莊男認爲員警執法過當,依警政署規定「警察實施臨檢應遵守比例原則,若無必要不得追車」,提出行政訴訟,法官認爲警方執行無誤,且告訴莊男「停車受檢就好了」,駁回上訴定讞,莊男只得吞下2萬4700元的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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