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藍茶品含農藥案加盟商求償 法院判賠近457萬元
玫瑰花瓣等含有禁用農藥,被旗下加盟業者控告索賠總額3986萬多元,臺南地院16日下午宣判,因原告舉證不足及欠缺因果性,判決被告斯托那威有限公司等共應賠償近457萬元及利息。
▲知名品牌飲料店「英國藍」總公司斯托那威有限公司等,玫瑰花瓣等含有禁用農藥,被旗下加盟業者控告索賠,臺南地院16日下午判賠近457萬元及利息。(圖/記者林悅攝)判決書指出,被告陳玉惠及被告林明宏共同經營斯托那威公司(即市面上「英國藍」STORNAWAY 品牌飲品店總公司),事發時全臺擁有高達96間加盟店。原告等36名加盟商系分別自102年開始,與被告斯托那威公司簽訂「英國藍英式紅茶專賣店加盟契約書」或續約(加盟契約),並分別給付新臺幣120萬元至190萬元不等之加盟金(內含技術移轉費20萬元、保證金5至20萬元不等)予被告斯托那威公司。
依加盟契約加盟店所販賣之商品及所需原物料或配方部分商品,須向總公司購買,其餘商品由總公司指定特定供應商供應,加盟店除有正當理由或得總公司書面同意認可外,均須向總公司所指定供應商訂購。加盟契約附件所示原物料爲:「茶葉類:阿薩姆紅茶、綠茶、京都綠茶、青茶、烏龍茶、錫蘭紅茶、伯爵紅茶、大吉嶺紅茶」、「花草茶類:洋甘菊、薰衣草、桂花、黑森林、薄荷葉、玫瑰花」。故原告販售之玫瑰花茶類飲品之原料「玫瑰花」即均系向被告斯托那威公司直接購買。
斯托那威公司則向被告洲界公司購入玫瑰花苞(瓣),再由被告斯托那威公司自行包裝、黏貼標籤,並出貨予原告,原告亦系將此部分原物料貨款直接匯入被告斯托那威公司負責人被告陳玉惠之銀行帳戶內。被告洲界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爲曾麗卿;被告曾木盛爲實際負責人,亦爲曾麗卿之胞兄;被告許維書爲被告洲界公司之業務人員,被告洲界公司主要從事茶葉、花茶、香精及風味茶(即將香精摻入茶葉中所調製出各種口味之茶飲)等原料之國內外貿易。至於「綠茶、青茶、烏龍茶、阿薩姆紅茶」部分,則系依加盟契約,經被告斯托那威公司指定,而由原告直接向被告大統茶莊訂購及交貨。104年3月初,因有民衆向原告李婉鈴之苗栗中正店購買玫瑰花茶,飲用後發生身體不適之情形,經該民衆向苗栗縣政府衛生局投訴,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即於104 年3月6日及3月11日至苗栗中正店抽查原料玫瑰花瓣並送交檢驗,竟檢驗出該玫瑰花瓣含有禁用農藥「殺蟲劑DDT 」(後亦檢出含有協力精),並經媒體大幅報導。104年4月17日,臺北地檢署偵訊被告洲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曾木盛及業務人員許維書,被告許維書坦承有竄改標籤、分裝及摻加香料等其他添加物之行爲。同年月21日上午,被告斯托那威公司緊急通知全國各加盟商北上開會,各加盟商於4 月21日下午抵達臺北後,被告陳玉惠、林明宏另表示其自行送驗之8 支茶葉中,阿薩姆紅茶、綠茶、烏龍茶(上游廠商皆爲被告大統茶莊)、錫蘭紅茶、伯爵紅茶、大吉嶺紅茶(上游廠商皆爲被告洲界公司),均檢出含有「殺蟲劑芬普尼」,並已主動通報衛生局。原告等人於104年4月28日以律師函通知被告斯托那威公司終止加盟契約,被告斯托那威公司亦於104年5月1日以律師函表示同意終止加盟契約,被告斯托那威公司並將各加盟商前所繳納之保證金及本票予以退還。原告等人認爲權益受損,而向法院提告,36間加盟商請求終止契約後損害賠償或返還加盟金部分,共3706萬3636元。其餘營業損失126萬5600元、房租損失、員工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共280萬349元。故總求償金額爲3986萬3985元。法院認爲原告無法舉證損害賠償金及加盟金與求償金額之對價性,部分項目也無因果性,而認定盟契約終止後,被告斯托那威公司應賠償原告損害賠償共計402萬1875元(原金額446萬8750元,原告與有過失責任10%)。共同侵權行爲部分,被告7人應連帶賠償原告營業損失共計54萬7200元(原金額60萬8000元,原告與有過失責任10%),以上合計456萬9075元,及自10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斯托那威公司則向被告洲界公司購入玫瑰花苞(瓣),再由被告斯托那威公司自行包裝、黏貼標籤,並出貨予原告,原告亦系將此部分原物料貨款直接匯入被告斯托那威公司負責人被告陳玉惠之銀行帳戶內。
被告洲界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爲曾麗卿;被告曾木盛爲實際負責人,亦爲曾麗卿之胞兄;被告許維書爲被告洲界公司之業務人員,被告洲界公司主要從事茶葉、花茶、香精及風味茶(即將香精摻入茶葉中所調製出各種口味之茶飲)等原料之國內外貿易。至於「綠茶、青茶、烏龍茶、阿薩姆紅茶」部分,則系依加盟契約,經被告斯托那威公司指定,而由原告直接向被告大統茶莊訂購及交貨。
104年3月初,因有民衆向原告李婉鈴之苗栗中正店購買玫瑰花茶,飲用後發生身體不適之情形,經該民衆向苗栗縣政府衛生局投訴,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即於104 年3月6日及3月11日至苗栗中正店抽查原料玫瑰花瓣並送交檢驗,竟檢驗出該玫瑰花瓣含有禁用農藥「殺蟲劑DDT 」(後亦檢出含有協力精),並經媒體大幅報導。
104年4月17日,臺北地檢署偵訊被告洲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曾木盛及業務人員許維書,被告許維書坦承有竄改標籤、分裝及摻加香料等其他添加物之行爲。同年月21日上午,被告斯托那威公司緊急通知全國各加盟商北上開會,各加盟商於4 月21日下午抵達臺北後,被告陳玉惠、林明宏另表示其自行送驗之8 支茶葉中,阿薩姆紅茶、綠茶、烏龍茶(上游廠商皆爲被告大統茶莊)、錫蘭紅茶、伯爵紅茶、大吉嶺紅茶(上游廠商皆爲被告洲界公司),均檢出含有「殺蟲劑芬普尼」,並已主動通報衛生局。
原告等人於104年4月28日以律師函通知被告斯托那威公司終止加盟契約,被告斯托那威公司亦於104年5月1日以律師函表示同意終止加盟契約,被告斯托那威公司並將各加盟商前所繳納之保證金及本票予以退還。
原告等人認爲權益受損,而向法院提告,36間加盟商請求終止契約後損害賠償或返還加盟金部分,共3706萬3636元。其餘營業損失126萬5600元、房租損失、員工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共280萬349元。故總求償金額爲3986萬3985元。
法院認爲原告無法舉證損害賠償金及加盟金與求償金額之對價性,部分項目也無因果性,而認定盟契約終止後,被告斯托那威公司應賠償原告損害賠償共計402萬1875元(原金額446萬8750元,原告與有過失責任10%)。共同侵權行爲部分,被告7人應連帶賠償原告營業損失共計54萬7200元(原金額60萬8000元,原告與有過失責任10%),以上合計456萬9075元,及自10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