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夫外遇兩次生女 陸妻受夠「同住公婆、5小姑」求償460萬
大陸籍女子小愛(化名)不滿丈夫阿順(化名)外遇,還和小三生下一名女兒,加上夫家人對自己的態度一直都很不好,甚至多次試圖將她趕走,這才決定提告求償100萬元和360萬元的扶養費。不過,臺北地院法官調查後發現,兩人的兒子是由男方母親、妹妹協助扶養,阿順並非全然放任不顧,最後判他應賠償妻子7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小愛指控丈夫外遇。(示意圖/123RF,與本文當事人無關,下同)
小愛在判決書中提到,兩人是在1998年3月間結婚,丈夫是一名醫師,婚後留在大陸執業,她則帶着兩名兒子來臺與公婆、5位小姑同住,但夫家人長期以來對自己的態度很差,近來甚至發生多次衝突並試圖趕人,加上丈夫無故提出刑事告訴,指責她侵佔位於大陸的不動產,後來又發現有私生女,這才氣到決定提告求償100萬元。
小愛接着表示,因爲自己已經50多歲了,沒有謀生能力,屬於應該受扶養之人,丈夫多年來不曾負擔她與孩子們的家庭生活費、扶養費,因此還要加碼告討代墊的360萬元扶養費及家庭生活費。
不過,阿順出庭答辯,兩人是奉子成婚,2001年第一次外遇的對象是妻子的朋友,第二次則是和其他女子並生下一名女兒,「我有如實告知,但遭拒絕,況且她的請求權早就超過時效」、「我們已經有十多年沒有往來,她不願離婚是因爲貪圖家產,孩子們都是爸媽和妹妹們幫忙扶養,她並沒有代墊費用」、「她有勞動能力,吃住都在我家,卻沒有分擔水電費用,還侵佔兩人的共同財產獲利,那我是不是也可以反過來求償」。
臺北地院法官調查,兩人的兒子的確是住在男方家中,並由奶奶代爲行使監護權,學費是由出租房屋的收益支應,生活費則是奶奶和姑姑們協助支出,假如小愛長期照顧孩子們,不可能不知道大兒子的手機號碼、小兒子就讀的科系,顯然母子之間互動並不緊密,無理由請求返還代墊費用。
至於外遇方面,法官認爲,阿順坦承與第三人育有一女,而且已經認領,這部分有戶籍謄本可以證明,只是他聲稱小愛早就知道外遇生女一事,但並未舉證證實已經知悉超過2年,衡量雙方收入、財產狀況、侵害權力程度等因素,最後判他應賠償妻子70萬元較爲適當,其餘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