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楊謹華因「廣告不實」拒繳買屋尾款 建商求償1577萬敗訴

藝人楊謹華向青霖公司及鄭姓女子買「溫布敦-19」建案八樓A房及停車位,約定買賣價金爲6283萬元,但她只繳到1729萬元之後就不繳納,因爲認爲廣告不實,臺北市網球中心遮蔽視野。青森等二人提告請求請求楊給付違約金等各777萬6864元、799萬7959元。而楊則反控對方應返還撤銷契約後的價金各518萬7000元、1210萬3000元。臺北地院審理後,駁回青霖等兩人及楊的反訴,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藝人楊謹華向青霖公司及鄭姓女子買「溫布敦-19」建案八樓A戶及停車位,約定買賣價金爲6283萬元,但她只繳到1729萬元之後就不繳納,因爲認爲廣告不實,臺北市網球中心遮蔽視野。青森等二人提告請求請求楊給付違約金等各777萬6864元、799萬7959元。而楊則反控對方應返還撤銷契約後的價金各518萬7000元、1210萬3000元。臺北地院審理後,駁回青霖等兩人及楊的反訴,可上訴。

青霖及鄭姓女子主張,楊謹華向青霖公司及鄭女購買「溫布敦-19」建案預售屋的8樓A戶及及編號9、36停車位,約定買賣價金爲6283萬元,而青霖與鄭女分別就房屋及土地簽訂預定買賣契約,楊謹華已繳納一部分價金1729萬元。

之後,青霖等兩人在2017年8月7日及16日兩次發函定期通知楊繳納第17、18期款項,未獲繳納,在2018年1月10日通知楊配合辦理銀行對保及產權移轉用印事宜,也未獲置理。

因此,扣除已繳納的1729萬元與客變格局的追加減帳54萬7681元后,楊女應給付青霖777萬6864元、給付鄭女799萬7959元。

楊謹華辯稱,建案標題打着「國家網球公園第一排」,並以「三面採光通風,正面收納國家網球公園美景」等語作爲廣告詞,加以示意圖之內容,令她深信周邊是國家網球公園,不會遭其他建築物遮擋,代銷公司也強調視野遼闊、不會遭鄰近建物遮擋,而簽訂房屋及土地買賣契約。

豈料,2017年7、8月間,建案接近完工時,她赫然發現甫於同年6月完工啓用的「臺北市網球中心」相距甚近且遮擋視線,與當時廣告所稱全然不同,便向代銷公司及青霖反應,但青霖等二人均未正面迴應。

楊女表示,她因此在同年8月22日發函給青霖公司等二人,以受詐欺爲由撤銷買賣的意思表示,契約既然已不存在,則青霖公司等二人不得再向她請求各該損害賠償、違約金、契約約定的遲延利息。她提反訴主張,既然房地的買賣契約已經撤銷,青霖公司、鄭女應各返還價金各518萬7000元、1210萬3000元。

法院認爲,房屋、土地買賣契約約定房屋、土地部分的總價金,依序爲1884萬9000元、4398萬1000元,則青霖公司、鄭女分別請求楊謹華給付按房屋、土地部分總價金15%計算之違約金,各282萬7350元、659萬7150元,應屬有據。

法院指出,青霖公司、鄭女得依房屋買賣契約、土地買賣契約約定依序請求楊謹華給付按房屋、土地部分總價金15%計算的違約金,各282萬7350元、659萬7150元,其餘之請求,均無理由,不應准許。

但依照規定,青霖公司等二人得沒收請求的違約金既僅爲契約總價6283萬元之15%,計942萬4500元,而楊謹華已繳納價金1729萬元,青霖公司等二人也肯認應自其等得請求之金額中扣除,故即無權再向楊謹華請求違約金。

至於反訴部分,法院表示,楊謹華撤銷雙方買賣契約不生效力,因此反訴請求青霖公司、鄭女各給付518萬7000元、1210萬3000元部分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