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償國泰世華銀 理律敗訴

全案經臺北地方法院8年的審理,合議庭認爲劉偉杰就帳戶有提款代理權,國泰世華銀和承辦處理劉偉杰開戶、提款、匯款事務的承辦行員,並未有不法害新帝公司權益的侵權行爲,判決理律敗訴。

本案起因美商新帝公司,持有聯電股票12萬多張,委託理律處分,負責承辦的劉偉杰,在92年8月11日到9月17日間,利用職務之便盜賣股票,得款30億9086萬7322元,以匯款、購買鑽石珠寶等方式,將贓款帶離臺灣;劉再冒用他人名義出境逃往大陸,他後來雖被列爲重大通緝犯,但迄今仍未落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