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快評|以財政資金補貼房屋養老金值得商榷

這幾天,房屋養老金話題備受關注,尤其在有房一族當中。由於一開始沒有明確資金來源,很多人擔心將增添一項新的家庭開支。在住建部隨後表態“不增加個人負擔”後,擔憂似乎消除了。然而,細一琢磨住建部給出的解決方案,會發現其中有一點頗值得商榷。

據新華社報道,住房城鄉建設部相關司局負責人26日表示,房屋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和公共賬戶兩部分組成。個人賬戶就是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按現行規定執行。公共賬戶按照“取之於房、用之於房”“不增加個人負擔、不減損個人權益”的原則,由政府負責建立,從試點城市看,地方政府可以通過財政補一點、土地出讓金歸集一些等方式籌集,目的是建立穩定的房屋安全管理資金渠道,不需要居民額外繳費,不會增加個人負擔。個人賬戶資金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公共賬戶資金主要用於房屋體檢和保險等支出。

從上述表態來看,房屋養老金針對的主要是住宅類房屋,不涉及其他類型建築;同時,也未限定爲私人住宅還是包括產權歸屬於政府的公共住宅。那麼,問題來了——住建部表示,房屋養老金公共賬戶由政府負責建立,地方政府可以通過“財政補一點、土地出讓金歸集一些”等方式籌集——公共住宅的“養老”由財政出資天經地義,私人住宅的產權和使用、處分權都已歸於個人,“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憑什麼還要用全體納稅人的錢來幫部分人獨佔的房子 “養老”?要知道,在中國,並不是每個納稅人都擁有自有住房,更不是人人都擁有同樣大小的住房。在此情況下,動用財政資金補貼房屋養老金,固然“不增加”有房納稅人的負擔,卻會“減損”無房納稅人的權益。更何況,社會常識而言,有房者應該比無房者更富有,這樣一來,是否有讓“窮人”去補貼“富人”之嫌?

有人說,房屋安全有外部性,不安全的房屋可能危及包括業主在內的更多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所以應該由公共部門來籌集資金,包括使用財政資金。而且,購房人繳納了各項稅費,包括土地使用費,也應該有權使用財政資金。此言貌似有理,實則不然。其一,許許多多私有財產的安全都有外部性,比如馬路上的私家汽車、商家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乃至工廠裡運轉的機器設備,它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要爲它們投保,是否也應該享受財政補貼?其二,購房納稅和繳納車船稅等一樣,屬於爲一次性取得財產而納稅,政府繼而有義務提供安全、必要的佔有、使用環境和條件,包括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持社會治安等,卻沒有義務承擔財產佔有、使用過程中的損耗、折舊等成本。否則,汽車保養費也有理由叫財政補貼一部分了。土地出讓金的收取和使用原則同理。

事實上,房屋養老金雖然是個新生事物,但它該由誰來承擔是有法可依的。按照法律的一般性原則,“誰擁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產權人就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章第八十條也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房屋養老金作爲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國家之前對此沒有相關規定,各地業主也沒有約定,那麼,按照該法條精神,理應由業主自行負責、按比例分擔,跟業主之外的任何人無關。至於各地政府探索理想的籌資模式,以不增加業主的個人負擔,屬於值得讚賞的主動作爲,但不能“主動妄爲”。尤其不能違背法律法規,擅自慷全體納稅人之慨,爲部分納稅人造福,那樣將損害財政資金使用的公平性、普惠性、合法性。

在相關專家看來,在我國建立房屋養老金制度是有必要且切實可行的。而房屋養老金的籌資模式,可以按照住建部提出的建立兩個賬戶,也可以參照現行人的養老金制度建立“三大支柱”,即專項維修基金、公共賬戶和商業性質的房屋養老金。無論哪種模式,其中公共賬戶如何建立,都應進行深入審慎研究,有必要的情況下,可能還需進行法律法規層面的先行準備。

(作者爲第一財經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