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頂1980!男偷路旁機車安全帽讓女友用判10日拘役

臺北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新北市一名黃姓男子於2012年7月30日8時20分許前某時,在新北市新店區某處,徒手竊取古姓男子懸掛在普通重型機車上的安全帽1頂後,交與不知情的洪姓女子使用,並騎乘重型機車離去,遭起訴。臺北地院依竊盜罪判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姓男子於2012年7月30日8時20分許,在新北市新店區某處,徒手竊取古姓男子懸掛在普通重型機車上的安全帽1頂(價值1980元)後,交與不知情的洪姓女子使用,並騎乘重型機車離去。

案經古姓男子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由於黃男坦承犯行,檢察官依法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指出,爰以行爲人責任爲基礎,審酌被告僅基於一己之私而竊取本案安全帽,顯未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毫無法治觀念可言,所爲自有不該。

再衡酌被告所竊得本案安全帽之價值,且未返還或賠償告訴人,其犯行自對告訴人造成一定損害;惟衡量其犯罪手法尚屬單純,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及對於人民安全感所產生之影響,均尚屬輕微,其責任刑之範圍應從低度刑予以考量。

並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固得爲從輕量刑之考量,但因其並未賠償告訴人,自無從爲其量刑最有利之判斷;兼衡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依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