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社論:統計修法要加強科學指標體系和監督體系建設

10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開始舉行。按照議程,會議將對統計法修正草案再次進行審議。

今年4月下旬舉行的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統計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後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修正草案進行五個方面的主要修改。其中包括:體現新發展理念,規定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健全科學合理的統計標準和統計指標體系;細化統計監督規定,將統計法定職責履行情況等納入統計監督內容。

時隔不到5個月統計法修正草案再次被提請審議,說明統計法修正進程正在緊鑼密鼓地推進,也充分說明統計工作的重要性。

之所以要健全科學合理的統計標準和統計指標體系,是因爲長期延續的統計指標體系、方法制度、調查方式等已經難以客觀全面及時地反映經濟社會生活的深刻變化,也會影響到各項決策的制定依據。

強調加強監督體系建設是因爲,近年來,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屢禁不止,嚴重損害了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社會公衆對此反映強烈。這是統計工作中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之一。

統計法修正草案提出,體現新發展理念,規定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健全科學合理的統計標準和統計指標體系。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規定國家推動現代信息技術與統計工作深度融合,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推動統計臺賬電子化、數字化,大力推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在統計工作中的轉化與運用,提升統計數據質量。加強統計信息共享,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制,明確統計信息的共享範圍、標準和程序,提高政府統計效能、消除統計調查重複交叉和減少統計調查對象多頭填報負擔等,增強其可操作性。這些都體現出統計工作的與時俱進。

同時,修正草案增加“將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納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職責任範圍”、“加強對領導幹部統計工作的考覈管理”等規定。進一步擴大有關負責人禁止性行爲的涵蓋範圍,規定“不得明示、暗示下級單位及其人員或者統計調查對象填報虛假數據”,規定“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爲的單位和個人打擊報復”。針對有關負責人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情況失察的行爲,加大處罰力度;並增加兜底性規定,通過“列舉加兜底”的方式,確保全面追究各類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爲的法律責任。

加強剛性約束和懲治一直被強調。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進行統計造假,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如果統計數據嚴重造假,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就符合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瀆職犯罪的構成要件。

在這次統計法修正中,“列舉加兜底”條款也具有重要意義。將列舉式與兜底式兩種模式結合起來進行立法,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既保持穩定又適應變化的雙重作用。在統計法修正中,此類條款的增加,目的是通過這種方式,確保全面追究各類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爲的法律責任。

這是因爲,無論是新法制訂,還是既有法律的修正、司法解釋的出臺,往往都跟不上形勢發展要求。在統計法修正中增加“列舉加兜底”,是針對新的造假形式出現,也充分體現出統計立法方面的“前瞻性”。

統計法修正草案在總則第一條中明確,(統計法)爲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 加強統計監督,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瞭解國情國力、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動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

與現行的統計法相比較,“科學、有效”原則通過健全科學合理的統計標準和統計指標體系做到與時俱進;“加強統計監督”意在防止統計數據造假。兩者同步推進,才能給社會公衆一個科學真實可信的統計數據,迴應社會公衆的強烈關切,以及統計數據與真實體感之間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