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社論:強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維護全方位公平秩序
10月3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召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下稱《條例》)實施十週年暨信用監管成就介紹專題新聞發佈會。10年來,我國大力推動信用監管制度全面落地,加快了經營主體信用體系建設的步伐。
截至目前,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共歸集了全國1.88億戶經營主體的各類信用信息130.84億條,依法對外公示。這一系統助力超682萬家企業採取簡易註銷程序、通過公示承諾書退出市場,降低了企業與社會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雖然《條例》已經施行10年,但我國的信用體系建設依然在路上。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在部署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方面,強調要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和監管制度。
爲此,首先要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方面的立法。
《條例》已經施行10年,這10年間各方面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包括要加快全國統一大市場等,進一步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方面的立法也就成爲十分迫切的事情。
今年4月,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召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提出要加快推進信用立法,儘快推動出臺社會信用建設法;6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印發了《2024—2025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行動計劃》,其中也提到,建立健全信用法規制度,加快推動出臺社會信用建設法。
社會信用立法重點方面包括要着眼於提升信用監管效能,完善信用評價機制,規範失信懲戒措施,建立健全各行業信用監管制度,在行政審批事項中推行信用承諾制等。着眼的重點也就是當前還存在的薄弱環節。
其次是要充分發揮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的協同效力。
在上述專題新聞發佈會上,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總結道,(過去10年間)改變了政府以強制管理爲主要手段的監管模式,更多運用柔性手段和市場方式對企業行爲進行規制,既減輕了企業負擔,也順應了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
下一步,更要將市場力量和社會監督引入監管全過程。政府監管有力所不能逮的方面,市場力量和社會監督則是張開了一張大網。通過市場和社會監督,既可以爲政府監管提供有效信息,也可以促進相關主體學法知法守法,自覺履行誠信義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就是在滿足社會公衆對企業信息需求的同時,接受社會監督。
其三是要加強重點領域、重點企業的信用規範。
《2024—2025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行動計劃》在加強重點領域信用建設方面的第一條就是全面推進政務誠信建設。其中要求,要完善政府誠信履約機制,暢通政府違約失信投訴渠道,全面健全政務信用記錄,探索建立政務誠信監測評估機制。
由此可見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在誠信缺失的社會,要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無異於空中樓閣,政務誠信要起到表率作用。這也應該成爲《社會信用建設法》立法的重要內容。
當前,清理對企業拖欠賬款是重要任務,這關係到國民經濟的健康高效運行。日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解決拖欠企業賬款問題的意見》,對推進解決拖欠企業賬款問題作出系統部署。拖欠對企業的賬款,既有政府方面的因素,也有一些大企業的因素。可以說,這是當前需要嚴厲規範、今後需要嚴加防範的重要指向。
總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需要協同推進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環節持續完善。完善立法是基礎,嚴格監管相關部門職責所繫、加強社會監督是重要渠道,解決重點領域、重點企業誠信缺失是迫切任務,維護全方位公平秩序是追求目標。這都需要集社會全體之力共同協力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