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墳墓被建築公司掩埋在棄土場,親戚私下和解拿走11.3萬,法院判了

近日,貴州貴陽息烽縣人民法院小寨壩人民法庭審結了一起關於保護逝者人格利益的案件。

原告周某甲、周某乙系逝者周某丙之孫,被告之一週某丁系周某丙之子,周某丙配偶及其餘子女均已相繼離世。

2022年11月,貴州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與貴州某建築有限公司在施工過程中不慎將周某丙的墳墓掩埋於棄土場。後周某丁與貴州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貴州某建築有限公司進行協商達成協議:由貴州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貴州某建築有限公司補償周某丁11.3萬元,周某丁自行處理遷墳相關事宜。

2023年1月4日,周某甲、周某乙到周某丙墳墓祭拜時發現該墳墓被埋,過後瞭解到周某丁未與家人溝通,私自就周某丙墳墓被埋相關事宜與貴州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貴州某建築有限公司達成補償協議。爲此,周某甲、周某乙將周某丁、貴州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以及貴州某建築有限公司起訴至息烽縣人民法院小寨壩人民法庭,請求解除三被告所簽訂的補償協議,並判令貴州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貴州某建築有限公司承擔1萬元的墳墓修繕和另行安葬費用以及2萬元的精神損失費。

案件受理後,爲準確查清案情,維繫原告周某甲、周某乙與被告周某丁之間的親情,承辦法官多次與各方當事人進行溝通,希望能通過調解方式化解該糾紛。

溝通過程中,二原告表示被告周某丁未與家人溝通便私自處理周某丙墳墓被埋事宜,侵犯了其作爲周某丙後代的權益;同時,貴州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與貴州某某建築有限公司將周某丙墳墓掩埋侵犯了其祭奠權利和精神情感,堅決要求解除三被告所簽訂的補償協議,並讓貴州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與貴州某建築有限公司承擔1萬元修繕墳墓和另行安葬的費用以及2萬元精神損失費。

面對該情形,承辦法官耐心地向二原告進行釋法說理。根據傳統倫理觀念及風俗習慣,墳墓作爲埋葬逝者屍骨的特殊場所,是人們悼念逝者、寄託哀思的精神載體。一方面,貴州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貴州某建築有限公司施工造成周某丙的墳墓被掩埋,不僅破壞了墳墓外觀,侵害了逝者的人格權益,也對周某丙的近親屬祭奠親人產生一定阻礙,該行爲確已構成侵權。另一方面,根據法律規定,現對於兩公司的侵權行爲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的合法權利主體只有周某丁。因此,三被告之間的補償協議合法有效,原告周某甲、周某乙無權要求貴州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貴州某建築有限公司對其承擔民事責任。

在承辦法官耐心地釋法說理後,二原告仍固執己見,導致雙方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和解意見。最終,法官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周某甲、周某乙的訴訟請求。

判決後,原告周某甲、周某乙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判決已生效。

瀟湘晨報綜合息烽法院

(來源: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