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歸正妹路過!新莊淫狼伸手一拖「我要把妳弄死」 樓上老外越聽越不對
新莊市一名擔任水泥工的男子黃冠霖(46歲)去年12月底,酒後隨機將一名夜歸的女正妹拖進公寓樓梯間,企圖性侵,幸好被一名非洲裔的外籍人士察覺有異,拿手機燈照射,被害人才逃過一劫,黃嫌一審遭新北地院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2年2個月有期徒刑,黃嫌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高院近日駁回,仍維持一審刑度。
去年12月30日晚間10點半,喝醉酒的黃嫌見被害人經過新莊區中正路一處騎樓,見一正妹經過,竟用手扣住對方脖子並摀住口鼻,強行將被害人拖進昏暗的公寓樓梯間,還嚇稱:「你知道我可以把妳弄死嗎?如果再吵妳就會死」、「再亂動、亂叫的話,我會把妳弄死」等語。這名正妹嚇壞,苦苦哀求,黃嫌卻趁機性騷。
這名見義勇爲的老外,曾上法庭作證,他說當時聽到怪聲,從公寓頂樓走下來,在樓梯間有聽到女聲,一開始以爲是男女在發生性關係,後來再細聽才發覺是女生在求救,所以才用手機的手電筒照,發現黃嫌在一樓樓梯間地板,抓住女生的頭髮並摀着她嘴,之後黃嫌看到他後,才趕緊放開女生,還硬掰情侶辦事「不甘你的事」。
這名老外說,後來女生跑到騎樓,他在黃嫌及被害人的中間,男女雙方說中文,但他聽不懂,但黃嫌還是一直騷擾女方,所以他就擋在他們之間,之後他問女方否認識男生,女生說不認識,他當時有看到女生鞋子不見,還幫忙找鞋,他發現女生很害怕,就跟她說不要緊張,之後女生就拿起手機打電話報警。
黃嫌知道在女生報警後,就準備閃人,被害人就用手指着男生,他感覺女生是叫他不要讓那個男的離開,所以,他就跟女生表示,「我們一起跟着那個男的」,一路跟着直到警方到場。
被害人也在法庭證稱,外國人當時用英文問她認不認識被告,她說從來沒看過、也不認識,被告還在現場叫囂,主要是說「他只有親我,我告不了他,警察也拿他沒輒,我跟外國人說我想報警,被告突然想靠近我一點,我當下有用手機拍被告一張照片,我繼續往後退,那個外國人站在我跟被告中間,我那時就打電話報警。」
黃嫌當時喝茫,酒測值達0.79毫克,辯護人雖聲請傳喚王姓友人及查獲的楊姓警員到庭作證,並聲請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欲證明黃在案發前、案發時的酒醉狀態及精神狀況,已達不能辨識行爲違法,或行爲能力已顯著減低,不過,法官認爲犯罪事實已相當明瞭,以沒有必要爲由,一句話就駁回被告請求。
法官認爲,黃嫌欲對被害人強制性交犯行時,知道要將被害人拖入無燈光的公寓樓梯間內以避人耳目,且能明確喝令對方:「你知道我可以把妳弄死嗎?妳如果再吵你就會死」、「再亂動、亂叫的話,我會把妳弄死」等語。
此外,黃嫌在有人持燈光照射時,還能立即以是男女朋友等語迴應,意圖掩飾犯行等情,顯見被告在案發前縱然有喝酒情形,但案發時的精神知覺反應狀況,與常人並無明顯差異。
判決指出,黃嫌曾在去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傷害案件,判決有期徒刑5月、拘役40天確定,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多次因酒誤事,觸犯公共危險罪,或與人發生行車糾紛,被告藉酒氣才觸法,顯然是推卸之詞,具有特別惡性。
法官認爲,黃嫌對於在案發時的感受能力、言行舉措、行爲過程及犯罪動機等均能清楚認識,並未喪失,亦能判斷,其明確知道告訴人拒絕親吻、不願與其發生性關係,發現被害人以電話報警時,還知道要離開現場躲避,難認被告有何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不能辨識其行爲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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