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點費」爭論10多年 勞團:績效獎金納薪資應一體適用

近日有判決認定郵局的績效獎金及考覈獎金應納入勞退提繳計算。(報系資料照)

受僱勞工領的所得全部都是薪資?依勞基法規定「工資」爲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有部分公司爲節省勞健職保費用、勞退提撥等因此把薪資拆成本薪及獎金等,僅用本薪投保薪資及提繳勞退,但近日有判決認定郵局的績效獎金及考覈獎金應納入勞退提繳計算,行政院近日擬開會解套,但有勞團就直言,過去夜點費爭論10多年、多場訴訟後才被認定爲工資,行政院不應跟過去一樣再苛扣勞工退休金,更應一體適用。

中華郵政發放績效獎金、考覈獎金,過往未納勞健保投保、勞退提撥薪資計算,遭勞保局開罰,中華郵政2020年起補正,但不溯及既往,郵局員工王耀慶提告中華郵政,追討2005年轉勞退新制後至2019年獎金應納薪資計算提撥勞退,日前判決出爐試定王耀慶勝訴郵局應予提繳。

全國產業總工會秘書長戴國榮表示,如果行政院要再透過函釋或行政命令把績效獎金排除在勞退計算之外,勢必影影響勞工原本權益,且函釋或行政規則不能凌駕於法律,呼籲相關部會應尊重法院判決。

戴國榮提及,過去國營事業的「夜點費」是否納入工資計算也吵了10多年,更要靠勞工一案一案的打官司爭取才納入工資計算中,不要再重蹈覆轍。他憂心,如果行政院認定績效獎金不屬工資範疇,那勢必會有許多民營企業跟進,呼籲勞動部應從善如流,把所有勞動所得納入工資計算範疇,或是乾脆比照國稅局認定標準也較合理。

郵政產工、工鬥團體及衆多工會和勞工團體今天將赴行政院前呼籲,行政院應該依照法院判決,將績效獎金等薪資項目列爲工資,以保障勞工權益。依據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判決見解,法官不但認爲績效獎金應列爲工資,甚至夜點費、壽險甲傭、全勤獎金等均被法院認定有勞務對價性,亦應列爲工資計算退休金,而且在判決當中,也都有明確解釋,呼籲行政院,現在應該做的就是從善如流,直接認定是工資,應該補償就補償,未來也應全面納入工資計算,以避免過多訴訟造成司法資源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