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一對兒女月給1萬養到死 老父慘遭打臉「條件不符」

要一對兒女月給1萬養到死,老父慘遭法官打臉,因爲他的「條件不符」。(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婚後育有1子1女,他日前因爲本身已年老,加上並無工作,也無相當之財產足以維持生活,因此向法院請求,要求已經成年的一對兒女,對他負起扶養義務,分別按月給付5000元扶養費用,直到他的終老之日爲止。

法院審理,阿國請求一對兒女履行扶養義務,法官認,應以阿國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權利爲前提。但經法院查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阿國在2023年名下有汽車1輛、投資2筆,財產總額51萬3560元。

法官考量,若是阿國將之變現應非困難,但他僅稱可能無法迅速處理股份,因此阿國就不能維持生活,其構成要件的相關事實,難認已盡舉證責任因而他的主張自無足採。

法官審酌,依據阿國所在縣市爲標準,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爲15518元,而依阿國的財產數額,已足以支應約3年的花費。因此,以阿國的經濟能力,目前並非不能維持生活,自無受扶養權利。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聲請給付扶養費,爲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