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病女晚年悲慘低收資格不符 要兒女月給1.5萬元卻GG
71歲多病婦人晚年超悲慘,連低收資格都不符,要兒女月給1.5萬元扶養費,遭到法官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71歲中度身心障礙婦人小萱(化名),因多病無法工作沒收入,每月只領國民老人年金5251元,入不敷出導致無法維持生活,又因與前夫所生的1對兒女,有工作收入及財產,導致她未符合低收入戶資格,因此參考所在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扣除可領取補助後,請求2個孩子各給扶養費7500元。
法院審理,小萱的兒女指控,父母親在1980年就已離婚,自此母親沒有照顧、扶養也未探視,他們從出生到長大,皆由祖父母以及後母扶養長大。因此,他們主張,母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實屬情節重大,請求准予免除他們的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小萱身爲人母,是1對兒女的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依據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小萱在2023年並沒有任何所得收入,已達不能維持生活之程度,她的兒女依法負有法定扶養義務。
法官認,針對小萱當年離婚後,就未照顧、扶養,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還有小萱的兒女皆無餘力,可以支付小萱生活所需的相關費用;雙方對此均不爭執。
法官審酌,母子3人均同意由法官裁定,免除他們對小萱的扶養義務。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兒女給付扶養費,爲無理由,應予駁回;因此,兒女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