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卻忘交接 致案件逾期撤訴法官下場曝

民衆指控法官忘記交接案件,法官將被處分警告。(示意圖/達志影像)

新北地方法院李姓法官去年審理吳姓民衆的民事爭訟案件,主動請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但該案之後換人承審,李法官卻未交接給後手,導致案子逾4個月期限,自動撤回起訴,司法院人審會14日決議,予以口頭告誡之警告處分。

李姓法官承辦一起侵權行爲損害賠償事件,主動請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並告知於停止期間屆滿前,將請書記官提醒具狀續行訴訟,吳姓民衆同意停止訴訟程序,但李法官在案件更換承審法官審理時,未告知上情,致承審法官以吳姓民衆未於4個月內聲請續行訴訟爲由,發函通知視爲撤回而終結訴訟。

吳姓民衆以李姓法官顯有法官法之應付評鑑事由,且情節重大,又受評鑑法官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影響其權益,請求評鑑。法評會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建議將李姓法官處分予以警告。

司法院人審會認爲,李姓法官的行爲損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及增加當事人不合理之負擔,其違失行爲,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11條等規定,予以口頭告誡之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