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要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卻忘交接 法評會這樣處分

民衆指控法官忘記交接案件,法官將被處分警告(示意圖,達志影像)

吳姓民衆於去年向法官評鑑委員會具狀,請求對新北地方法院李姓法官進行評鑑,指法官審理其民事案件,主動請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但該案之後換人承審,李法官卻未交接給後手,導致案子逾4個月期限,自動撤回起訴,法評會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建議將李姓法官處分予以警告。

李姓法官承辦一起侵權行爲損害賠償事件,主動請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並告知於停止期間屆滿前,將請書記官提醒具狀續行訴訟,吳姓民衆同意停止訴訟程序,但李法官在案件更換承審法官審理時,未告知上情,致承審法官以吳姓民衆未於4個月內聲請續行訴訟爲由,發函通知視爲撤回而終結訴訟。

吳姓民衆以李姓法官顯有法官法之應付評鑑事由,且情節重大,又受評鑑法官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影響其權益,請求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