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示範性訴訟機制避免了177起行政案件進入訴訟程序
不能把一件“事”,辦成多個“案”。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人民法院實質化解行政爭議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一起涉衆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案中,人民法院採用示範性訴訟機制,推動涉案問題得以解決,避免了後續177起行政案件進入訴訟程序。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前述典型案例涵蓋了行政複議、行政登記、行政處罰、行政徵收、行政協議、不履行法定職責等多個類別的行政行爲。“自今日起分兩批向社會公佈。”最高法介紹,第一批案例,主要圍繞人民法院通過認真分析糾紛成因,精準把握當事人實質訴求,聚焦案件實質爭議,推進行政爭議實質化解。第二批案例,主要圍繞人民法院通過發送司法建議、示範性訴訟、一併解決民事爭議、與專業調解組織合力化解以及實體裁判等多種方式,實質化解行政爭議。
最高法強調,行政訴訟制度的目標是化解“官”“民”矛盾、解決行政爭議,評價行政審判工作的一個重要指標,就是行政爭議能否得到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化解,而不能把一件“事”,辦成多個“案”。
前述土地經營承包經營權案情顯示,2000年,於某聲與某縣水利局簽訂《關於保護、治理太行堤的協議》,對某縣轄區內的一段“太行堤”進行承包管理。於某聲自承包太行堤以來與周邊村民因土地使用權邊界糾紛經常產生矛盾,曾於2008年以侵權爲由提起數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某村民委員會將涉案土地上的障礙物予以清除並將土地交付給於某聲,並賠償其損失。於某聲稱,上述土地經法院強制執行後又被某村村民再次耕種,因涉及村民戶數較多,該問題一直未得到妥善解決。
隨着時間遷移,涉案太行堤已不復存在。於某聲認爲某縣農業農村局爲王某等178戶村民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遂於2022年提起178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被訴頒證行爲違法並賠償其損失。一審法院接到起訴狀後,經與於某聲溝通,選取其中1起案件作爲示範性訴訟進入程序。
該案進入訴訟程序後,人民法院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但因爭議較大,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一、二審法院以於某聲針對被訴頒證行爲提起訴訟尚不符合起訴條件爲由,分別裁定駁回其起訴、上訴。此後,於某聲申請再審。
再審法院受理該案後,與當地政法委及相關部門共同赴涉案現場實地勘察,並在勘察結束後與相關部門商定調解方案,以解決承包經營權糾紛給當事人帶來的實際損失爲核心,引導於某聲實事求是且有針對性地列明賠償請求,然後針對其實質訴求,採取背靠背的方式與某縣人民政府進行協調。經過多輪協調化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於某聲主動撤訴,歷經多年的土地承包爭議得以圓滿解決。
最高法在闡述案件典型意義時指出,行政訴訟制度的目標是化解“官”“民”矛盾、解決行政爭議,因此,評價行政審判工作的一個重要指標,就是行政爭議能否得到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化解,而不能把一件“事”,辦成多個“案”。
爲此,人民法院要堅持把實質化解行政爭議、有效解決行政爭議作爲行政審判的目標和導向,以“如我在訴”的意識把案結事了、服判息訴的功課做到極致,在法律空間內尋求“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最高法表示,本案糾紛涉案人數多,時間跨度大,事關羣衆切身利益,人民法院通過多輪溝通精準把握當事人實質訴求,聚焦案件實質爭議,在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下合力化解糾紛,使得長期影響當地羣衆生產生活的爭議得以圓滿解決。同時,人民法院採用示範性訴訟機制,不但推動涉案問題得以解決,還避免了後續177起行政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取得了案結事了、政通人和的良好效果。
近年來,人民法院行政審判綜合運用訴調對接、多元化解、司法建議等方式,促推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和實質化解,力爭案結事了、政通人和。澎湃新聞注意到,2014年,修正後的行政訴訟法將“解決行政爭議”作爲立法目的之一。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推進行政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的意見》,將訴前和解、調解機制作爲行政爭議訴前分流的重要內容,推動行政爭議實質化解。202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進一步推進行政爭議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見》,通過進一步推進人民法院行政爭議多元化解工作,強調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明確了以多元化方式實質化解行政爭議的總體要求,以及行政爭議源頭預防、前端化解、訴非銜接、配套保障等各項具體內容。2023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以及相關部委建立了“3+N”工作機制,有效統籌各方面力量,打通行政執法、行政複議、行政審判、行政檢察等各類行政爭議解決全過程鏈條,合力加強重點領域行政爭議的預防和實質化解。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將進一步做實“抓前端、治未病”,落實“如我在訴”要求,強化訴訟釋明引導,以“一案化解一事”爲目標,切實降低“案-件比”,促進行政爭議實質化解,實現行政審判質效新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