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言「禁蒙面」遭打臉 北市警局改口:尊重主辦意見
香港實施《禁止蒙面規例》話題延燒,臺北市警察局長陳嘉昌日前在議會答詢時,指集會遊行法規定不能有妨礙辨識身分之化妝,未來會落實執行,遭到內政部長徐國勇打臉「不會在集會遊行時禁止化妝」。對此,陳嘉昌7日接受質詢改口稱,「依個案認定」,合法集會中有蒙面,若沒有妨礙治安,會尊重主辦單位意見。
北市議員王鴻薇批評,現在政治操作,中央地方不同調,是否警察倒大楣?中央的標準初一十五不一樣,反年改討厭,就禁止蒙面,反送中小英撿到槍,就不能禁止蒙面,到底如何執罰?禁止蒙面?
陳嘉昌迴應,警察依法執法、行政中立一定要貫徹,集會遊行法第14條第6款是「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得不予許可。至於未來北市是否禁止蒙面?陳嘉昌說,集會遊行法是保障集會遊行,若申準合法的集會,會跟主持人聯繫,隊伍裡有蒙面,若認爲是單純集會,就予以尊重,若不行就請糾察員勸離,蒙面人不離開警方當然會執法。
陳嘉昌指出,警察可以對個案認定,單一分局轄區,主管機關是分局長,一定貫徹依法執法,集會遊行每個狀況不一樣,若是合法集會,外面有蒙面要衝進來,可能影響集會,市警局就要處理。王鴻薇追問,所以合法集會就可以蒙面?陳嘉昌說,如果沒有妨礙治安,會尊重主辦單位意見,強調是依個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