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認罪拍少年性影像...馬籍音樂人好友翻供否認 不得緩刑

藝人炎亞綸(本名吳秉孺)陷性影像風波,面臨官司坦承犯罪,且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士林地方法院今宣判,依拍攝少年性交行爲電子訊號罪、個資法等3罪判刑,均宣告緩刑3年,但同案被告馬來西亞籍音樂人陳信延,傳此案性影像給吳觀看,翻供否認犯行,遭依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不予宣告緩刑。可上訴。

吳秉孺和馬來西亞籍華語流行音樂填詞人陳信延,爲朋友關係,吳陷入性影像風波,遭檢方調查,專案小組追查出陳男曾傳此案影像給吳觀看,曾遭檢方搜索,查扣存有性影像的手機及筆電,遭起訴。

判決指出,2018年9月28日,陳男從推特網站,下載吳秉孺拍攝的少年性交影像,而無故持有少年性影像,且明知影像中有少年臉部特徵,竟在2年後、2020年9月28日,以通訊軟體Whats App傳性影像給吳秉孺觀看,非法利用少年個資。

合議庭審酌,陳男明知少年在本案性影像拍攝時,爲16歲以上未滿18歲少年,竟無故持有性影像,且傳給友人吳秉孺觀看,侵害被害人隱私權,犯後否認犯行,雖誠摯向被害人道歉,但雙方對於和解金額差距過大,未能達成和解,考量收入約7、8萬新臺幣,還需扶養馬來西亞的家人等情狀,依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

合議庭指出,陳男翻易前詞改口否認犯行、未和解賠償,不予宣告緩刑;陳男爲馬來西亞籍外國人,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考量合法來臺居留、工作已逾15年,領有外僑永久居留證,無其他刑事犯罪前科,在我國有正當工作等,認無諭知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

炎亞綸。圖/晴空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