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拍少年性影像外傳犯3罪 若這點未做到要撤銷緩刑關4月

藝人炎亞綸(本名吳秉孺)陷性影像風波,網紅耀樂控訴吳在他未成年時拍攝性影像,還傳送影片給他人,吳認罪且達成調解,履行部分款項。士林地方法院今宣判,認定吳犯拍攝少年性交影像及個資法等3罪,其中2罪得易科罰金應執行7月,1罪則不得易科罰金,判刑4月徒刑,3罪均緩刑3年。倘若吳未履行調解條件,檢察官得聲請撤銷緩刑,屆時吳將關4月。

耀樂2023年6月提告,吳在他未成年時期,違反他的意願拍性影片,還將影片散佈供人觀覽。吳坦承犯行,爲了助興纔拿手機拍影片,不知影片爲何外流,且已達成調解,並已履行部分款項。他對外稱「希望此事不要再浪費社會資源」。

判決指出,2017年間吳與少年交往時,明知其未成年,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間,在天母住處未違反少年意願,用手機拍攝生殖器插入肛門的性交過程,吳明知性影像有少年臉部特徵的個資,2019年5月4日用Line通訊軟體傳性影片給一名網友觀看,2020年2月5日又傳影片給另名「愛心頭像符號」網友觀看,非法利用少年個資,並持續持有本案性影像。

合議庭認定,吳所犯3罪,其中拍攝性影像,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性交行爲電子訊號罪」,處可易科罰金之刑6月。

吳2度傳送少年性影像給網友,則犯刑法意圖散佈而持有猥褻影像罪,及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一行爲觸犯數罪」爲想性競合犯,從重論個資法2罪。合議庭依犯罪時間點,少年是否成年論罪。其中,吳首度傳性影像給網友,少年僅17歲,因此適用兒少法規定加重其刑,依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4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吳第二次傳給網友性影像,則犯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易科罰金之刑2月。

少年表示願意原諒吳,同意給予附條件緩刑機會。全案吳犯3罪,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7月徒刑,其中1罪判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3罪均緩刑3年。合議庭指出,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履行調解筆錄條件,倘吳秉孺未遵循上開條件,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本件緩刑宣告,屆時將執行4月徒刑。

此案共同被告,馬來西亞籍音樂人陳男,2018年9月間從推特下載本案性影像,無故持有少年性影像,且明知有少年臉部特徵,2020年9月以通訊軟體Whats App傳性影像給吳秉孺觀看,非法利用少年個資。陳男雖向被害人表示歉意,但翻供否認犯行,依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4月,不予宣告緩刑。可上訴。

炎亞綸陷性影像風波,庭後他表示希望此事不要再浪費社會資源。(記者蕭雅娟/攝影)

臺灣演藝圈近日吹起「Me Too」風暴,圖爲炎亞綸(右)當面跟耀樂道歉。記者李政龍/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