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人民政府關於設立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的通告

煙臺市人民政府

關於設立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

和禁獵期的通告

煙政字〔2024〕38號

爲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物多樣性,保持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等法律法規,決定在我市設立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現通告如下

:一、禁獵區和禁獵期:煙臺市行政區域爲禁獵區,全年爲禁獵期。

二、禁獵對象: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附錄Ⅱ》《山東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全面禁止以食用爲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三、禁用工具: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捕鳥網、地槍、排銃、彈弓、誘籠等任何工具進行獵捕。

四、禁用方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燻、網捕、犬獵、鷹獵、撿取鳥卵等任何方法進行獵捕。

五、因科學研究、種羣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確需獵捕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申請特許獵捕證或者狩獵證。

六、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及本通告規定,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2024年9月1日起實施。

煙臺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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