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男時速166公里狂飆「想回家吃止痛藥」 收8000元紅單上訴更慘
苗栗吳姓男子去年10月4日上午11時22分開車行經國道一號135.8公里處,因爲時速高達166公里而吃上一張超速罰單,他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辯稱自己罹患癌症,麻醉藥效過後身體不舒服想快點回家吃止痛藥。不過,苗栗地院法官認爲,吳男如果真的身體不適,可以暫停路肩尋求協助,加上當時也不是有生命危險的急難情況,最後裁定維持原處分,駁回告訴。
▲吳男在國道上飆到時速166公里,事後接到一張8000元的罰單。(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文當事人無關,下同)
吳男強調,自己患有癌症,事發當天開車前往醫院接受治療,返家行經國道一號135.8公里處時,因爲麻醉退了身體逐漸感到不適,想要快一點回家吃止痛藥,油門一踩纔會飆到時速166公里,事後卻收到一張8000元的罰單,還要被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覺得不服氣才決定提出行政訴訟,希望能從輕量刑,撤銷原處分。
不過,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管理苗栗監理站)人員出庭表示,事發路段最高限速爲100公里,吳男車速達166公里,顯然嚴重超速,這方面都有采證照片證明,縱使駕駛人的理由令人同情,但這樣的行爲已經影響到其他用路人的安全,相關人員根據法規和事實開罰並無不妥。
▲吳男聲稱是想快點回家吃止痛藥。
苗栗地院法官調閱吳男的就醫紀錄,發現他在2018年10月4日和11月8日確實都有前往臺中某醫院看診,但事發當天從醫院返家時,已經在門診治療完畢,且經過醫護人員評估是可以出院的狀態,可見超速原因並非爲了趕往醫院,也沒有發生任何會危害生命的緊急狀況。
法官指出,如果吳男真的感到身體不適,甚至嚴重到無法開車回家,可以先行停到路肩聯絡家人,或是尋求其他人協助,沒有必要硬撐還超速行駛,最後認定他的主張無理由,裁定維持原處分,駁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