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寬恆的差別待遇
(圖/顏寬恆臉書)
國民黨籍前立委顏寬恆疑似涉及臺中市沙鹿區豪宅違建案,檢方諭令千萬元交保,這兩天掀起輿論話題。這麼高的金額,相較於最近幾起重大案件的交保案,法界多認爲不符比例原則。由於他剛完成黨內初選登記,外界甚至質疑檢方意圖用「重金交保」帶風向,違反無罪推定,同時還帶有政治色彩。。
這起案件讓人想起不久前引起各界重視的臺南市議長賄選案,同樣身爲政治人物,臺南市議長邱莉莉其所涉犯之行賄罪爲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重罪,經臺南地檢署諭令僅以150萬交保。更早之前,立委集體受賄案,時代力量主席徐永明涉嫌貪污也僅以80萬元交保。反觀顏寬恆依據檢察官目前認定涉犯之罪名爲僞造文書及竊占罪,皆屬輕罪,實務上縱遭判刑亦常以易科罰金作結,但檢方要求的交保金額竟高達1000萬元,其比例是否失衡,顯有討論空間。
所謂交保的立意是爲避免被告逃亡,以致刑案無法追訴所設的擔保制度。顏寬恆意欲再次投入立委選舉,顯示其對於公共事務抱有一定期待,有此計劃之人,豈可能在他生涯規畫的如此重要之時「逃亡」?
憲法第7條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本質就是爲避免國民因個人之身分地位而受有差別待遇,然在本案中,檢方顯然未將顏寬恆與一般涉犯僞造文書及竊占罪之人爲相等對待,反而命其繳交與輕罪顯不成比例之高額保證金,不僅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相違背,更違反比例原則。
確實,本件在各界高度關注下,檢方動輒得咎可以想像,司法專業及民衆的期待之間若發生衝突應如何取捨?「政治正確」雖然是最短效,但事實證明卻是最愚蠢也最傷司法的抉擇。思考該類爭議,或可先摒除個人成見從「無知之幕」角度尋求解方。
「無知之幕」的想法出自於約翰羅爾斯哲學家所寫之《正義論》,羅氏認爲人們須處於無知之幕的背後,將關於他人及社會所可能影響人們進行公正選擇的任何事實(例如社會地位、經濟及學歷等)都過濾出去,在這樣「無知之幕」所做出的決策,會是所有人一致認同的選擇,這纔是正義的體現。在這樣的脈絡思考顏案,或許能得到一個最接近真實而理性的答案。
憲法第80條明載:「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是司法人最根本的守則,司法官依「法律」執行職務,就不致遭受外界非議了。(作者爲花蓮律師公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