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午餐禁非國產肉敗訴 中市府:政策目標不變

行政院函告「臺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禁用非國產肉品的規定無效,臺中市政府不服興訟敗訴;中市府今天表示,已於學校午餐契約明定一律使用國產肉品,政策目標不變。

全案緣於,衛生福利部以民國109年9月間修正發佈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增訂豬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簡稱萊劑)的殘留容許量,並自110年1月1日起施行。臺中巿政府110年10月間修正臺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第4條,經教育部於110年11月間函轉,請行政院備查。

行政院認爲第4條中,有關學校提供午餐,不得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之各式肉類加工品,以及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等規定部分,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等,應屬無效,函告臺中巿政府,要求儘速修正;第4條其餘規定部分,則已備查。

臺中巿政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合議庭認定當事人不適格,應由臺中巿議會提告救濟,日前判臺中巿府敗訴,可上訴。

臺中市政府今天透過文字稿表示,對於「臺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的行政訴訟,市府會再請益法律專家研議是否上訴。

市府強調,無論「臺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的訴訟結果爲何,爲維護學生食的安全,已於臺中市學校午餐契約明定一律使用國產肉品,政策目標不變,請校園親師生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