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前搜索社羣網站 意欲何爲

(圖/民衆提供)

警方爲偵辦妨害名譽、詐欺等案件,遭國內知名社羣網站Dcard拒絕調閱涉案帳號資料,因此日前兩度持搜索票赴該公司調取資料。第一次還動用十多位檢警大陣仗搜索4小時才結束,更創下國內社羣媒體遭搜索的首例。其間寓意爲何,頗值得玩味。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警方爲偵查犯罪,在符合搜索要件及比例原則下,可聲請依法搜索。倘若警方真的認爲搜索合法且必要,短時間內兩度搜索當不致引起非議。只是警方搜索後,卻又聲稱「聲請核發搜索票,只調閱個案相關資料,無執行現場搜索」、「充分尊重言論自由,請業者配合與協助警方依法調資料,共同打擊犯罪」,如此前倨後恭,反倒顯得理不直氣不壯。

據悉遭搜索的Dcard因不配合警方辦案的需求,以維護用戶隱私權爲由,拒絕提供警方辦案資料,堅持需有法院令狀方肯配合。此舉讓好不容易與諸多跨國平臺達成協議的檢警十分不滿;甚至警方還認爲現在的犯罪案件幾乎都與網路有關,警方追查犯嫌常須向網路平臺業者調取相關資料,國內法律未明定須持搜索票,向銀行、電商等業者調取資料也未曾使用搜索票,爲了要讓業者知道檢警的底線,只得利用搜索票逼迫業者就範出面溝通。

然而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意旨,隱私權屬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社羣媒體業者以維護用戶隱私權爲由,作爲拒絕提供資料的理由並非無的放矢。警方認爲無法律依據即可要求業者提供資料,反顯得執法機關欠缺法治觀念。

況且業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業者對於會員個資之蒐集與處理本就有保護及合理使用之義務,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據聞業者向來配合警方提供帳號等資料,後遭會員客訴方纔拒絕提供,而要求出示法院令狀。試問如果業者因提供資料給警方結果遭會員提告求償,警方會負起後續的責任嗎?

尤其是1個月內兩次大動作搜索,顯然犯罪涉案情節嚴重,不過既然累積了數百件刑案,爲什麼選在大選前的敏感時間展開行動?而這些案件又有什麼急迫性必須馬上搜索?檢警如若依法行政自然無可非議,但如今的執政黨政府就是常在耐人尋味的時間點出招,君不見前幾天檢方剛以違反《反滲透法》爲由,大規模約詢赴陸旅遊的里長,因此Dcard被搜索難免啓人疑竇。

外界懷疑執政黨可能深怕選舉關鍵時刻有重大「假訊息」衝擊選情,擔心社羣網站遭網軍利用,才急於要業者配合,然而檢警若冷對千夫所指而配合演出,假打擊犯罪之名,行尚未立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之實,可說是不智之舉。(作者爲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內政法制組副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