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峰法院發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3月1日,秀峰法院在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中,對長期未盡子女教育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發出《家庭教育令》,指出其在家庭教育的不足之處,督促其切實履行監護職責。這是《家庭教育促進法》在今年1月1日實施以來,該院發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王某與蔣某離婚後,女兒小王由母親蔣某撫養照顧,父親王某每月需向女兒支付撫養費。2021年,王某以家庭經濟開支較大爲由將女兒小王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費。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瞭解到由於父女雙方工作、學習、生活不在同一地域等原因,離婚後王某對小王的生活、情感等關注不夠,亦很少與小王見面。在家庭教育中嚴重缺位,王某不盡父親責任的行爲對孩子的成長造成了嚴重影響。

針對王某長期未撫養、關心小王的情況,根據《家庭教育促進法》相關規定,承辦法官向王某發出《家庭教育令》,責令其切實履行監護職責,多關注小王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與學校多溝通,瞭解小王在學校生活和學習狀況;與小王至少每週聯繫和交流一次,瞭解小王的生活、學習和心理等情況,並給小王親情關愛;每年探望小王不少於兩次。如王某不按該《家庭教育令》履行監護職責及實施家庭教育,法院將依法予以訓誡,並根據情況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下一步,該院將在審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離婚糾紛案件、撫養糾紛等案件中,充分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爲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爲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圖 文:謝曉藝

編 輯:唐嬋鬱

審 核:蔣湘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