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首次對不可移動文物發出司法保護令

北京法院首次針對不可移動文物發出司法保護令。5月29日,澎湃新聞從北京東城法院獲悉,爲該院近日針對一起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租賃合同案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司法保護令,提出一系列禁止事項,避免涉案文物在訴訟過程中遭到破壞。

這是北京法院首次針對不可移動文物發出的司法保護令。澎湃新聞注意到,該案是一起因租賃合同引發的糾紛。某集團公司系涉案四合院的所有權人,曾於2004年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包括租賃合同在內的一系列合同。其後,某房地產公司作爲該四合院的實際使用人和管理人,將其用於陳列收藏品。某房地產公司經批准曾聘請古建築保護設計專家等,依照文物建築檔案中的建築圖紙,進行一系列保護性修復,基本還原了該四合院的建築規制,進行了較好的保護。近年來,兩家公司就雙方之間成立的是租賃關係還是買賣關係產生爭議。

案件受理後,該案承辦法官龍琨第一時間對涉案四合院進行調查,瞭解相關背景,並進行實地勘驗。據介紹,該四合院坐落於禮士衚衕,原爲清末武昌知府賓俊的宅邸,後幾經修繕改建,最終形成現今的規模格局,於1984年被確定爲北京市第三批市級文物保護單位。該四合院從建築風格、裝飾特點到佈局形制上,都秉承了傳統四合院的建築形制,具有較高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對於研究清末四合院建築具有重要意義。

爲實質性化解糾紛,龍琨曾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爭議較大,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爲進一步加強對不可移動文物的預防性保護,避免該四合院在訴訟過程中遭到破壞,東城法院根據《民法典》和《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司法保護令,提出禁止對四合院保護範圍內的古磚、古牆、古木等實施拆除、損毀、刻劃、塗污等破壞活動;禁止違規新建、改建、擴建、添建任何臨時性、永久性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禁止違反規定用途使用等多項事項,確保該四合院在訴訟階段及後續的執行階段都能得到有效的保護。

“即便對這座四合院的物權歸屬存在爭議,也不能放棄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不可移動文物傳承着歷史文化,承載着燦爛文明,保護好不可移動文物既是每個組織和個人應該履行的法定義務,也應該成爲全社會共同追求的價值目標。對於不可移動文物的司法保護,更應該貫穿司法審判工作的全過程和各環節。”龍琨表示,對於司法保護令中提出的相關義務,各方當事人都應嚴格遵守並履行,一旦違反司法保護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訓誡、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