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鎖死大法官「現有總額」為15位 司法院憂實質凍結釋憲權

司法院。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修正憲法訴訟法,主張大法官「現有總額」爲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所定的大法官人數,即15位。不過,司法院在給立院司委會的報告中明確表達反對之意,稱此主張將致憲法法庭權限遭實質剝奪,國家憲政制度完整性有遭破壞之虞。

翁曉玲上會期提案修正憲法訴訟法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大法官「現有總額」爲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所定的大法官人數,即15位。若修法通過,總統府提名的7名大法官人事案暫時延宕,餘下的現任8名大法官不符現有總額3分之2以上參與評議的規定,暫時無法進行審理。

翁曉玲本會期也提案修正憲法訴訟法第30條,其內容爲:「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3分之2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3分之2以上同意。」

針對翁曉玲提案修正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95條,司法院專案報告將反對重點放在翁提案修正第4條。司法院指有關修法,於現實上恐生窒礙,生實質凍結大法官解釋憲法權責之虞。

據司法院提出的報告內容,司法院稱,我國未有現任者在繼任者被任命前任期延長,或出缺暫時任用等制度,若遇大法官辭任、死亡、停止執行職務、任滿未及時任命繼任者等情形,即生大法官缺額。於補足缺額的大法官提名、行使同意權、任命及宣誓就職的程序未完備前,現實上在任並可執行職務的大法官人數必然低於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所示的員額總數。

司法院表示,憲法訴訟法設有多條以大法官現有總額爲基準計算人數之規定,如第26條言詞辯論最低出席參與大法官人數,第30、32、43條關於評決受理、同意作成判決、作成暫時處分裁定之最低參與評議大法官人數等。

司法院強調,若如翁曉玲修正草案意旨,於大法官出缺時,須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所示員額總數計算,評決受理、同意作成判決、作成暫時處分裁定的最低人數能否符合法定最低人數,與大法官有無不足額的情況有關。倘再遇大法官提名任命程序久懸,可能包括總統未提名足額人選、立法院遲未行使同意權等情形、辭任等,致大法官不足額的人數較多,實際在任大法官人數低於10人時,將產生現實上無法評議、作成裁判,不能執行解釋憲法職務的嚴重後果。

司法院也指,翁曉玲提案與憲法訴訟法第12條互生齟齬,依該法規定,依法迴避的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人數,若有法定迴避事由,必發生參與審判大法官人數少於法定人數。

司法院強調,大法官爲唯一且具備普遍拘束力的違憲審查機關,任何情況下,均有履行其依憲法第78條解釋憲法的義務,過於嚴格的程序門檻,將導致程序無法開啓並作成裁判,無異剝奪大法官行使憲定職權,也將嚴重影響人民獲得妥速審理與判決的權利。

司法院表示,如依修正草案規定,以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所指的員額總數爲大法官現有總額,將致司法院大法官在可預見的諸多情形不能行使職權,致憲法法庭被剝奪憲法權限,國家憲政制度完整性有遭破壞之虞。倘憲法法庭無從行使審判權,無異拒絕正義,損害人民尋求憲法救濟的權利,實質妨礙各憲政機關透過憲法訴訟解決憲政爭議的可能,對司法公信力的破壞恐更嚴重,建議不予修正。現行憲法訴訟法第4條無須修正,現行第95條施行日期的規定應並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