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局警官持毒 興訟抗免職及討退休金敗訴確定

刑事局前黎姓警官涉嫌持毒遭逮,被記過免職。黎男興訟主張應撤銷免職處分並受理他的退休申請,不服一審判敗訴,提起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確定。

全案起於,北市警於民國110年3月3日網路巡邏釣到1名毒犯,並假意相約開毒趴;警員赴約後發現對方持有毒品並立即逮捕,經查爲刑事局指紋科前黎姓警務正。

黎姓警務正於同年3月9日向刑事局申請2天后自願退休遭拒;隔天刑事局召開考績委員會,認定黎男嚴重損害公務員聲譽,決議免職並記2大過;黎男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一審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黎男主張,員警酒駕通常僅被記1大過,他涉犯危害公衆情節較輕的「持有並施用毒品」行爲,卻被記2大過並處分免職,顯然違反平等原則。

黎男主張,他工作逾25年,曾獲選鑑識楷模,因他思慮不周、一時觸法,已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經醫師診斷無成癮,若失去申請退休資格,將影響生計,警政署應撤銷免職處分,刑事局應受理他的退休申請並核轉銓敘部。

警政署答辯指出,黎男行爲符合考績法第12條所定1次記2大過情節,也符合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的免職權限;刑事局表示,案發後隔1天即函報警政署,建請處分免職並先停職,且當時毒品案未偵結,才未受理黎男的退休申請。

一審認爲,警政署、刑事局處分的行政程序與裁量,於法無違誤,且黎男被刑事局處分免職,仍可覓得其他機關再任公務員,得依法申請退休,判決黎男敗訴。

黎男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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