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兒137次 狼父辯稱「兩人情投意合」遭重判
臺北市一名計程車司機性侵女兒137次。(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市一名計程車司機阿德(化名),從108年2月間,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兒小美(化名)85次,甚至多次趁着女兒更衣時偷拍不雅照片,就連小美成年後仍掙脫不了魔爪,遭他性侵52次。臺北地檢以妨害性自主等罪將阿德起訴,他竟辯稱是受女兒誘惑才無奈配合法,法院審理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等罪,重判阿德有期徒刑15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身爲人父的阿德竟然爲了滿足性慾,從女兒小美國一升國二開始,涉嫌在在臺北市萬華區住處房間內,以每週1次的頻率以手、按摩棒、性器官性侵女兒,直到小美成年前,違反其意願發生性行爲總計85次。小美成年後,阿德仍不放過,再犯52次強制性交罪。
此外,阿德還於2019年4月10日到19日,利用小美在房間更換衣物的機會,以手機偷拍小美裸露胸部的照片各3張、2張,小美事後向母親哭訴求助報警,案件才曝光。
小美指控,父親除了與她發生性行爲、平常管教比較嚴厲,該給生活費零用都照給;她供稱,第一次與父親發生性行爲是2019年農曆過年後,當天,她坐在牀上玩手機,父親的手突然伸過來摸她胸部、再摸她下體,被性侵時間長達10幾分鐘。
法院審理時,阿德堅決否認犯行,辯稱是小美主動配合,聲稱按摩棒是爲舒緩肩頸痠痛使用,上頭沾染的DNA 可能是小美刻意製造的證據。對此小美則反擊,第一次被性侵是在國一升國二,對於父親稱「兩人情投意合」,小美控訴:「每一次都拒絕反抗。」兩人發生性行爲頻率部分,除了生理期外,一個星期大約1到2次,從事發至報警後累積總共137次。
法官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爲父女關係,竟僅爲圖滿足一己之性慾,即悖逆人倫、反於綱常,利用小美基於親情之信賴,於其成年前後,分別多次違反其意願爲強制性交之犯行,所爲不僅對小美造成永難抹滅之身心創傷,對小美所生負面影響顯然甚鉅,實應嚴懲不貸;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共85罪,各處有期徒刑5年;又犯強制性交罪,共52罪,各處有期徒刑4年6月;及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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