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入獄前與另名少女「又一發」 爲這理由獲輕判

高院刑事大樓外觀。本報資料照片

曾姓男子前年因性侵少女遭判囚3年半定讞,但他人獄前又涉及性侵另名少女,檢方起訴後,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認定無法證明他強暴、脅迫行爲,無法構成強強制性交罪,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判處2年徒刑,可上訴。

前年2月10日曾男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被害少女,少女警方表示遭曾男性侵,曾姓男子否認,但坦承與少女發生性行爲。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及高院二審認爲,本案缺乏積極事證可證明曾男有強暴、脅迫行爲,也沒違反女學生性自主意思,基於罪疑唯輕原則,無法直接認定他犯強制性交罪,只構成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判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