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透視/大法官權威起於自我剋制
美國是第一個以人民主權理想建立的現代國家,在此理念下,制憲者將重要決策權都賦予了代表人民的國會。不少人認爲三權分立體制,便是行政、立法、司法三者權力平衡且相互牽制,但這其實是錯誤的解讀,因爲國會既然代表人民行使主權,三者本質不同又如何講究平衡?研究美憲的學者認爲,對美國憲政的較佳比喻,應該是國會宛如馬車伕,手握行政與司法兩條繮繩,帶動美國這輛馬車前行。換言之,國會大權獨攬,三權並無平衡。
既然如此,國會所通過的法律若能被不具民意代表性的大法官判決違憲並拒絕引用,豈非意味有更高權威可以否定人民主權?邏輯上顯有瑕疵。事實上,美國憲法雖賦予法院可以拒絕引用違憲的法律,但從制憲者的討論可知,此一設計目的僅爲保障司法獨立,而非用於否定國民意志。故而制憲者稱,司法權在三權中「最不具危險性」。
但美國最高法院又究竟如何突破制憲者的規畫,發展成民主國家最具權勢的機構?這與美國人對法律的尊崇相關,法國政治學者托克維爾觀察,美國人習慣將複雜的政治紛爭訴諸司法解決,只要法院作出宣判,各方也都坦然接受,這是美國民主能夠成功,歐洲卻陷於混亂的原因。在此氛圍下司法當然獲得不少施展空間。
再者,早期聯邦法院法官們所展現的自制,更被公認是後世法院得以擴權的主因。美國獨立之初,憲政運作仍混沌不明,當時大法官如果仗恃憲法條文而力求表現,勢必引發制憲者疑慮,啓動修憲限縮司法權並非不可能。在這個不確定的年代中,馬歇爾擔任了美國曆史上在位最久的首席大法官。他在一八○三年的「馬伯裡控訴麥迪遜」案中,做出了「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的經典判決,從而建立現今大家所熟知的「司法審覈權」。但馬歇爾做完此一歷史性判決後,隨即進入冬眠,卅五年的任期中並未再宣判任何國會所通過的法律爲違憲。由於馬歇爾的自制,雖然創立判例,卻未曾引發先賢對司法權的疑慮。他的繼任者同樣也在未來的百年間低調自制,直到廿世紀人權問題受到關注,最高法院纔在前輩開拓的基礎上扮演超越民意的角色。但木已成舟,雖不時有人呼籲恢復憲政的原初設計,一切已屬枉然。
臺灣解嚴卅年來歷經多次胡亂修憲,憲政體制陷入亂局,宛如美國立國之初,這是全民共業只能共同承擔。然而,美國立國之初,憲政法理仍處於萌芽階段,傑佛遜總統甚至敢放話馬歇爾法官,若判決不如己意,請自己承擔後果。今天憲政學理與三權分工早有定論,臺灣卻還要強勢運作阻止立院享有維護國會基本功能的懲戒權與調查權,若說臺灣正面臨民主與獨裁的分岔點,並不誇張。憲政法理如此明確,憲法法庭若還不知自制,急欲跳入政治漩渦扮演執政黨的打手,勢必毀掉臺灣人對民主的最後一絲期盼。大法官們或許應該重讀「馬伯裡控訴麥迪遜」案,學習以司法自制成就民主大業。
(作者爲中美文經協會常務理事暨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