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外患罪該納入「敵人」用語嗎?
▲「共諜案」陸生周泓旭,今年3月遭判刑1年2月定讞;而近期立法院修法,不排除未來共諜均能適用外患罪。(圖爲資料照/記者吳銘峰攝)
The Story:
1、據近日報導,民進黨團表示本會期一定要過「三大國安修法」,其中包含委員會初審早已通過之《刑法》外患罪章,將「外國」擴大爲「外國或敵人」,未來共諜均能適用外患罪。
2、原提案條文,包含增修《刑法》第10條用語(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1474號)之敵人定義,及修正外患罪章各罪之「外國」,擴大爲「外國或敵人」,修正11個條文(院總第246號/委員 提案第19695 號)。報導參修法爭議及初審通過。
3、原提案「敵人」用語系參考《陸海空軍刑法》第10條(「本法所稱敵人,謂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及其立法理由而來:「『敵人』概念…限於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抗之國家或團體。其所謂武力對抗之國家或團體,指客觀上雖未與本國交戰,惟與本國以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以及本國或外國之武裝團體而言。」
The Questions:
1、刑法外患罪,似不宜納入「敵人」之立法用語。
外患罪所稱「外國」,本來並無「敵人、敵對」之規範要素的一般性要求,亦無此必要。增添此要素不但庸人自擾,且造成規範評價不一致,難以自圓其說,且未來修法通過後,個案適用上法官也未必買單。
例如,刑法第104條(通謀外國罪):「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所稱「外國」並不以「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爲限,縱使行爲人通謀「日本」,意圖使我國領域成爲日本領土,亦是通謀外國罪所處罰之對象。
2、若欲彌補外患罪之外「國」用語的立法漏洞,宜以「境外政治實體或勢力」之中性立法用語,避免「敵人、敵對」引起之法律適用及政治爭議。
如此修法後,外患罪對象或地域也不限於中國大陸、港、澳地區,行爲人若通謀IS或巴勒斯坦等非國家或國家定位有爭議之「境外政治實體或勢力」,縱使其未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無敵人或敵對關係,也在適用範圍,規範評價與現行法立場較爲一致且適用對象亦較無針對性。
3、就立法技術言,修法草案放棄「敵人」用語後,外患罪法條可精簡爲一條「準外患罪」規定即可達成立法目的,無庸地毯式逐一修改每個外患各罪條文。
The Solutions:
1、若增修《刑法》,草案條文建議爲:刑法第115-1條草案 (準外患罪)外國以外之其他境外政治實體或勢力,關於本章之罪,以外國論。
2、若僅欲針對中國大陸而發,宜修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而非《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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