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金融業務 釐清適用營業稅率
財政部長莊翠雲表態,未規劃調整金融業營業稅率。在營業稅率維持不變下,共分爲1%、2%、5%三種稅率,提醒業者經營各項金融業務,應留意所適用的稅率。
臺灣現行稅法,金融業的營業稅率按銷售額類型分爲四種,包括「銀行、保險本業5%」、「銀行、保險本業外之其他專屬本業2%」、「再保費收入1%」及「非專屬本業5%」,亦即,金融業務適用的營業稅率分爲三種。
財政部表態不調整金融業營業稅率後,業者判斷適用稅率,迴歸現行營業稅法規定。不過實務上,隨着金融業務愈來愈多元,也可能產生適用稅率難以釐清的問題,若產生疑義,就仰賴財政部、國稅局進一步釐清並解釋。
財政部近年都有陸續參考實務經驗,透過解釋令釐清各種金融業務適用的營業稅率。例如針對期貨業、證券業經金管會許可發行的出版品銷售額、銀行業投資國庫券收入等課稅規定。
近年金融銀保本業營業稅是否調降的討論,是始於金融營業稅部分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的相關條款,將於今年底屆滿。業者向金管會、財政部提出訴求,主張銀行保險不像一般行業採加值概念。
一般行業有所謂的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可互抵,就是隻就中間加值的部分負擔營業稅;銀行保險跟其他金融業都是採總額,亦即100元的利息收入,不去考慮利息支出等成本,就總額同樣依5%計算課徵營業稅,對銀行保險業來說相對負擔較重。
回顧金融業適用現行營業稅第11條修正歷史,臺灣在1986年實施加值型營業稅時,考量銀行業、保險業性質特殊,不宜按進銷差額課徵營業稅,維持舊制按銷售總額課稅並適用舊稅率5%;1999年,認爲前述行業進項稅額不能扣抵,營業稅負擔相較國內其他行業偏重,爲配合發展我國成爲亞太金融中心,順應其他國家趨勢,將銀行保險業等本業銷售額調降爲2%,調降的3%用於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
後來隨着金融業發展,財政部2014年評估銀行業及保險業之體質已獲改善,爲健全國家財政將「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適用稅率,除再保費收入仍維持1%稅率外,其餘由2%恢復至5%。
回到稅制上,銀行保險業與其他加值型一樣課徵5%,的確營業成本比較重,業者訴求,在業務考量、參照國際間趨勢,希望調整給予較低營業稅,如此對業者而言,一定可得到資金上的舒緩,能將資金做其他彈性運用,例如資本適足率、未來金融法規監理的要求等。
不過財政部、金管會經過溝通已達成共識不調整稅率,政府目前態度明確,因此,金融業可定期檢視所經營業務的營業稅負擔,是否與法令規定相符;相關政府部門也可能可視未來金融業整體環境發展,再來重新思考現行作法是否符合時宜。
(資誠金融產業稅務服務會計師胡友貞口述,記者胡順惠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