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東方教室遇害案”民事二審宣判:被告方賠償受害家屬150萬元
5月19日晚,封面新聞記者從“新東方教室遇害案”受害者姚某的母親李女士處獲悉,該案民事訴訟二審,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已下達判決結果。
判決書顯示,法院判處被告王禕哲家屬,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李女士書面道歉,王禕哲母親呂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李女士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住宿費、交通費共計1400755元。呂某於本判決生放之日起十五日內補償李潔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
由李女士提供給封面新聞記者的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爲結合本案案情,北京昌平新東方外國語學校,對於未成年寄宿制學生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未充分盡到安全管理職責,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法院認定王禕哲、呂某承擔的責任比例爲90%,新東方學校應承擔責任比例爲10%。
判決結果
李女士向記者表示,對於新東方學校應承擔的責任,她保留追訴權力。
2016年5月19日晚,李女士16歲的女兒姚某在北京昌平新東方外國語學校失聯。次日清晨,姚某的屍體在該校教學樓601教室被發現;同日,姚某的同學——17歲的王禕哲投案自首。據王禕哲交代,19日21點左右,在教室強行和姚某發生關係後,因爲恐懼其會告知家長老師,扼其脖頸致其窒息死亡。
2017年6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院一審認定王禕哲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隨後,王禕哲一方不服,提起上訴。2018年12月2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刑事審判後,李女士“爲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起訴訟”。李女士在《民事起訴書》請求法院法院判令兩位被告——王禕哲和他母親呂某承擔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差旅費、誤工費及精神損失費等相關費用,合計約18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