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聯醫前心臟內科主任收賄定讞 應執行6年徒刑

新北聯醫前心臟內科主任陳識中涉在採購案貪污收賄等,部分案件111年判刑2年定讞後,剩下案件後來判10月至2年4月不等徒刑定讞。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高院裁定應執行6年。

臺灣高等法院日前裁定指出,受刑人陳識中(已改名陳世瑀)所涉6案(5起標案收賄及洗錢犯行),均在偵查初期即自白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也供出本件共犯,陳識中已真摯表達犯後悔悟的態度,並竭力協助偵查,以聊表改過自新的意思。

高院裁定指出,陳識中具有專業醫療學識及能力,迄今仍不斷至偏鄉義診,以示懺悔並回饋社會,刑度越短,越有力量利他利人,陳識中的父親於陳識中入監前4天中風,陳識中入監後,每日懸念父親;陳識中的二哥生病,他負起照顧二哥小孩的責任,再加自己的小孩,家計負擔沉重。

高院法官審酌,陳識中總體情形,經綜合判斷,裁定應執行6年有期徒刑。

全案緣於,陳識中於民國98年間起,在當時的臺北縣立醫院心臟內科主任職務期間,負責籌措成立心導管中心相關業務,並在採購案擔任審查招標文件規範的複審人員,他的複審結果決定投標廠商是否可以參與投標。

陳識中被控在98年至99年期間,就「全頁式解析心電圖機採購案」收取業者新臺幣5萬元賄款,另在「心電圖分析系統採購案」收賄15萬400元。

此外,陳識中於「手提式心臟血管彩色超音波機組採購案」收賄36萬2857元,並在「心血管照護中心租賃採購案」收賄1155萬4400元,後來再把賄款中的200萬元分次匯入當時女友即現在配偶的帳戶,以掩飾取得的賄賂。

一審的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洗錢防制法、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陳識中12年徒刑。經上訴,二審認定,陳識中行爲構成5項收賄罪及1項洗錢罪,因案件審判已逾8年,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分別判刑1年至2年6月不等。

陳識中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於111年7月間駁回陳識中「高階心臟彩色超音波儀採購案」收賄案的上訴,判刑2年定讞,已入監服刑。

至於陳識中被控其他4起標案收賄及洗錢罪,最高法院認爲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原審也未釐清速審法減刑規定,將案件發回高院審理。

高院更一審認爲,陳識中具博士學位的智識程度,在公立醫院擔任科主任職位,又負責規劃建置縣立醫院心臟科設備及規模,所涉4起標案收賄,除影響國家醫療資源分配外,更攸關國計民生,卻未善盡職務,藉其職務從中牟利。

更一審指出,審酌陳識中行爲構成4項收賄罪及1項洗錢罪,適用速審法規定減刑,分別判刑10月、1年8月、1年9月、2年4月、1年;案經最高法院去年11月駁回上訴而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