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詐欺訴狀1份5千 假律師涉真詐財判決出爐

黃男並未取得律師執照,卻替許男寫詐欺罪訴狀,依律師法判3個月有期徒刑。(楊舒婷攝)

高雄市黃姓男子與許姓男子在臉書「欠錢不還」社團結識,黃男自稱是律師,向許男說可以幫他寫詐欺訴狀,約見面後並索取5000元的費用,但黃男事後辯稱是因自己先前也遇到感情詐欺,基於憤憤不平及友誼之心情,才提供許男訴訟建議並幫許男撰寫書狀,並未向告訴人收取5000元,但種種證據都指向黃男確實有收取不法之財,並依《律師法》判3個月有期徒刑。

黃男跟許男是在臉書「欠錢不還」社團結識,黃男自稱可以幫助許男寫詐欺訴狀,黃男曾告知許男寫一次狀紙會收取2000元至3000元的費用,2人於2019年相約麥當勞見面,但最後卻收取許男5000元的費用。

許男後來覺得不悅,認爲黃男在訴訟期間沒有責任感,便與黃男用LINE對話,許男指控黃男,「鄭的官司,具狀解除,錢都收了,現在自己又扯到這一條要解除,剛開始還自己說找人家接手,收了5000元,責任感都沒有,事情也是你自己搞出來了搞到大家鬧不愉快」,黃男緊接着回,「放心,既然不接了,這筆錢我一併退還」,在審理期間黃男辯稱5000元是向許男借的,並不是收取訴狀的撰寫費,但LINE對話也打臉黃男說法。

至於黃男未取得律師執照卻假裝爲律師,黃男也辯稱,雖然臉書上顯示自己就讀於政大法律系,但自己從來沒有自稱律師一職,可從LINE的對話中可見黃男告知許男「會協助調查局辦案」、「我在出庭中」等話,且許男稱呼黃律師時黃男也沒有辯駁,讓許男認爲黃男就是律師。

法官認爲,黃男陸續幫許男撰寫刑事告訴狀、刑事補充狀、刑事聲請再議狀,因《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之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罪,持續實行且多次,具備反覆、延續的行爲特徵,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爲,且黃男具有詐欺罪前科,依《律師法》判處黃男3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