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少爺酒駕與「階級差異」暗示
文/戴晚郎
原因之一,肇事之人酒醒後,往往裝無辜:「我以我不是故意」。但這有助於傷者少一點痛苦,有助於逝者死而復生嗎?
原因之二, 酒駕傷人/殺人案往往有強烈的「階級差異」暗示。比如說,撞人酒駕者擁有可傷人的鋼鐵機器,被撞者往往沒有,只以血肉之軀抵擋。酒駕者是在吃喝玩樂、酒足飯飽之餘,開心上路,「無心闖禍」,但被撞者往往是深夜工作後拖着疲乏的身子的下班的路人、機車/自行車 (人包鐵)騎士或是天未明時在大馬路中工作的清潔工。
很明顯的,前者相對是經濟上的強者;後者是經濟上的弱者。如果酒駕者開的名車或是跑車,那這個「階級差異」的暗示就更強烈了。
買跑車爲啥?爲的就是要快、要炫、要拉風嘛。但這種車一旦落在酒駕者手裡,當然危險加倍。
讓人生氣的是,接下來的場景往往是肇事者口是心非的胡亂道個歉,拿出一筆錢來賠償受害者家屬了事。打官司嗎? 肇事的一方往往比較有錢,請得起大律師,讓他在相當程度上可以脫身。最讓人氣的是,這些不幸的原本都是可以避免。
喝酒不開車,有那麼難嗎? 但酒駕者或是嫌麻不願拜託親友當指定駕駛, 或是不願讓愛車流在外面過夜(愈是名車愈有這種可能),不肯搭計程車回家,加上心存僥倖,於是,悲劇往往就麼發生了。這些人愛惜自己的車子多過愛惜人命(包括自己的生命),他的「人性」在根本上就有問題。
酒駕這種「無動機性殺人」其實比「有動機性殺人」更可怕。因爲它是「人人可能發生 」、隨時可能發生, 根本防不勝防!
酒駕致人於死者是重罪。只要消弭它, 判死刑或笞刑(鞕刑) 亦無不可。許多酒駕案件都有強烈的「階級差異」暗示(例如葉少爺事件)。不重視它在人民心理上的「被欺壓感」,必然會損害的社會的公平正義,人民是不服的。 這個社會,也是會亂的(雖在現在已經夠亂了)。
●作者戴晚郎,新北市汐止區。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您的討論與聲音,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