挾狗逼奸憂鬱女 惡男重判8年6月確定
前科累累的曹姓男子被控威脅憂鬱症女患者,若不從就殺死她的愛犬,性侵女子得逞,犯後還狡辯指女子是萬華一帶的流鶯,最高法院依對精神障礙人犯強制性交罪,判8年6個月徒刑確定。
判決書指出,曹姓男子於民國98年間透過友人認識一名罹患憂鬱症的女子,發現女子精神異於常人後,當晚要求女子當他的女朋友,女子拒絕後遭曹男掌摑。
曹男自稱是萬華區的老大,抓起女子的狗恫嚇女子若不跟他發生性行爲,就要殺害她的狗,女子害怕愛犬遭傷害,不得已遭曹男性侵得逞。曹男多次性侵對方後,凌虐女子、拳腳相向,被害人在曹男離開後,報警處理。
一審審理時,曹男否認犯行,辯稱不知道對方有精神障礙,並指女子是萬華一帶的流鶯,兩人發生關係是進行性交易。法官認爲,女子提出有曹男精液的衛生紙,且具體敘述被性侵的情節,曹男供述不實且自我矛盾,認定曹男確實性侵對方。
法院審酌曹男明知被害人有精神障礙,竟利用身強體壯的生理優勢對女子強制性交,造成女子身心受創,且犯後飾詞狡辯、未見悔意,依對精神障礙人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曹男8年6月徒刑。二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